主题:人权;难民和移民
联合国大会2018年12月19日第73/195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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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及高级代表,于2018年12月10日和11日在摩洛哥举行会议,重申《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并决心为加强国际移民各方面的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兹通过以下《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
1. 本全球契约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基础。
2. 本全球契约还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1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包括《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议定书》、《禁奴公约》和《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巴黎协定》、2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促进体面工作和劳工移民的各项公约3 以及《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第三次发展筹资问题国际会议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新城市议程》为基础。
3. 全球国际移民问题的讨论不是新近出现的。我们回顾2006年和2013年联合国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高级别对话取得的进展。我们还肯定2007年发起的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的贡献。这些平台为《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铺平了道路,我们在宣言中承诺在两个单独的进程中制定难民问题全球契约并通过这项《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这两项全球契约共同提出了履行《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所述各自任务的互补国际合作框架,该宣言确认移民和难民可能面对许多共同的挑战,存在类似的脆弱性。
4. 难民和移民有权享有同样的普世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必须始终得到尊重、保护和实现。但是,移民和难民是由单独的法律框架管理的不同群体。只有难民有权获得国际难民法规定的专门国际保护。本全球契约以移民为对象,提出了一个处理各方面移民问题的合作框架。
5. 我们确认会员国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在协商和评价阶段共同提供的投入以及秘书长题为“让移民活动对人人有益”的报告都是对本全球契约筹备进程的贡献。
6. 本全球契约是移民问题全球对话和国际合作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植根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并以2013年10月通过的《移民与发展高级别对话宣言》为依据。本契约借鉴了前负责移民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开创性工作,包括其2017年2月3日的报告。
7. 本全球契约提出了一个以会员国在《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中商定的承诺为基础的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合作框架。本契约促进所有移民问题相关行为体之间的国际合作,同时承认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单独解决移民问题,本契约维护国家主权,并遵守国际法为各国规定的义务。
8. 本全球契约表达了我们对改善国际移民合作的集体承诺。从古至今,移民一直是人类经历的一部分,我们确认移民是我们全球化世界繁荣、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源泉,并确认可以通过改善移民治理充分发挥这些积极影响。当今世界上大多数移民都以安全、有序和正常方式旅行、生活和工作。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移民问题以极为不同、有时无法预测的方式对我们各国、各社区、移民及其家庭造成影响。
9. 至关重要的是,国际移民的挑战和机遇促使我们团结起来而非分裂。本全球契约阐明了我们对移民问题的共同认识、共同责任和一致目标,从而让移民活动对人人有益。
10. 本全球契约是对公开、透明和包容进程中收集的证据和数据进行前所未有的审查所取得的结果。我们交流了各自的现状,听取了不同的声音,进而丰富并形成了我们对这一复杂现象的共同认识。我们了解到,移民是我们全球化世界的一个决定性特征,将所有区域内和跨区域的各个社会联系起来,使我们各国都成为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我们确认国际社会需要不断努力,加强我们对移民问题的了解和分析,因为共同的认识有助于改善政策,充分发挥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让人人受益。我们必须收集并传播优质数据。我们必须确保现有移民和可能成为移民的人充分了解其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的各项权利、义务和选择,并了解非正常移民的风险。我们还必须向所有公民提供客观明确和有据可依的信息渠道,说明移民的好处和挑战,以便清除造成对移民负面认识的误导性宣传。
11. 本全球契约提出了审视国际移民问题的全方位构想,确认需要采取全面办法优化移民整体惠益,化解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个人和社区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这一全球现象的挑战和机遇。我们的目标是通过采取这种全面办法推动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并通过开展国际合作和采取本全球契约提出的综合措施来减少非正常移民的发生及其负面影响。我们承认作为联合国会员国,我们彼此负有共同责任,必须满足彼此对移民的需求,消除彼此对移民问题的关切,我们的首要义务是尊重、保护和落实所有移民的人权,无论其移民身份为何,同时促进我们所有社区的安全和繁荣。
12. 本全球契约旨在减少阻碍人们留在原籍国建立和维持可持续生计,从而使他们被迫到别处寻求未来的不利肇因和结构性因素。本契约旨在通过尊重、保护和落实移民的人权,并为其提供照顾和援助来减少他们在移民不同阶段面对的风险和脆弱性。本契约力求应对社区的合理关切,同时认识到各个社会都在经历不同规模的人口、经济、社会和环境变化,这些变化既可能对移民造成影响,也可能是移民活动产生的结果。本契约努力创造有利条件,使所有移民都能够通过个人能力及其经济和社会实力充实我们的社会,从而促使他们对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13. 本全球契约确认,安全、有序和正常的移民如能以充分知情、妥善计划和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对所有人都有益。移民绝不应是绝望之举。如果的确如此,我们就必须开展合作,顺应弱势移民的需求,应对各自的挑战。我们必须共同努力创造条件,让社区和个人能够在自己的国家安全和有尊严地生活。我们必须拯救生命,使移民不受伤害。我们必须增强移民权能,使他们能够成为我们社会的正式成员,彰显其积极贡献并促进包容和社会融合。我们必须提高国家、社区和移民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为此,我们承诺促进和确保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让所有人都能受益。
14.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各国彼此信任、下定决心和团结一致,以实现本全球契约所载目标和承诺。我们本着合作共赢的精神团结起来,通过共担责任和创新的解决方案来应对各方面的移民挑战和机遇。正是抱有这种共同的使命感,我们迈出了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充分认识到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是一个里程碑,但不是我们努力的终点。我们承诺通过定期和有效的后续落实和评估机制,继续在联合国开展多边对话,确保将本文件中的文字转化为造福全世界各地区数百万人民的具体行动。
15. 我们商定,本全球契约以一套贯穿各领域并相互依存的指导原则为基础:
(a) 以人为本。本全球契约注重移民经历所固有的坚实人性层面。本契约促进移民以及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社区成员的福祉。因此,本全球契约将个人置于核心地位;
(b) 国际合作。本全球契约是一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合作框架,确认移民现象本身具有跨国性,因此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独自解决移民问题。本契约要求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与对话。本契约的权威在于其协商一致性、公信力、集体自主、联合执行、后续落实和评估;
(c) 国家主权。本全球契约重申各国享有根据国际法决定本国移民政策的主权权利以及在本国管辖范围内管理移民的特权。各国可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对正常和非正常移民身份做出区分,包括在根据国际法确定本国执行本全球契约的立法和政策措施时做出这种区分,同时兼顾不同国情、政策、优先事项以及入境、居住和工作要求;
(d) 法治和正当程序。本全球契约确认,尊重法治、正当程序和诉诸司法是移民治理各方面的根本。这意味着国家、公共和私营机构和实体以及个人本身都要对公开发布、平等实施和独立裁断且与国际法相一致的法律负责;
(e) 可持续发展。本全球契约植根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并基于其中的以下认识,即移民实际上涉及多种因素,对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需要有统一和全面的对策。移民为积极的发展成果作出贡献,有助于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各项目标,在移民得到适当管理时尤为如此。本全球契约旨在利用移民活动在推动实现所有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所具有的潜力以及这一成果对今后移民活动的影响力;
(f) 人权。本全球契约以国际人权法为基础,坚持不倒退和不歧视原则。通过执行本全球契约,我们确保在移民进程的所有阶段切实尊重、保护和落实所有移民的人权,不论其移民身份为何。我们还再次承诺消除对移民及其家庭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主义、仇外行为和不容忍;
(g) 促进性别平等。本全球契约确保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的人权在各个移民阶段都得到尊重,其具体需求得到适当了解和满足,并确保增强他们的权能,使其成为变革推动者。本契约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主流,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同时肯定她们的独立性、能动作用和领导能力,而不再总是从受害者视角看待移民妇女;
(h) 对儿童问题敏感。本全球契约促进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现有国际法律义务,始终坚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并将此作为国际移民儿童包括孤身和失散儿童所有处境的首要考虑因素;
(i) 整体政府办法。本全球契约认为,移民实际上涉及多种因素,单靠一个政府政策部门无法解决。为了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移民政策和做法,需要采取整体政府办法,确保政府各部门各级政策横向和纵向协调一致;
(j) 全社会办法。本全球契约倡导建立广泛的多方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通过将移民、侨民、地方社区、民间社会、学术界、私营部门、议员、工会、国家人权机构、媒体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纳入移民治理,处理移民的各方面问题。
16. 《关于难民和移民的纽约宣言》是我们通过的一个政治宣言,其中作出一系列承诺。我们重申《宣言》的全部内容并再接再厉,制定以下由23个目标组成的合作框架,开展执行工作并加以后续落实和进行评估。每个目标都包含一项承诺,然后提出一系列行动,作为相关政策工具和最佳做法。为了实现这23个目标,我们将斟酌采取这些行动,以便在整个移民进程中实现安全、有序和正常的移民。
17. 我们承诺加强国际移民的全球证据基础,为此改进和着力开展按性别、年龄、移民状况和其他国情相关特征分类的准确、可靠和可比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工作,同时维护国际人权法规定的隐私权并保护个人数据。我们还承诺确保这些数据有利于开展研究,指导连贯一致的循证决策和充分知情的公共言论,以便今后对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
为了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在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制定并实施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改进移民数据的综合战略,统一数据收集方法并加强对移民相关数据和指标的分析和传播;
(b) 提高移民统计和国家数据系统的国际可比性和兼容性,包括进一步扩展并适用国际移民的统计定义,制定一套计量移民存量和移民流动的标准,并记录移民模式与趋势、移民特征以及移民驱动因素和影响;
(c) 制定一项全球方案,建设和加强国家收集、分析和传播数据的能力以共享数据,消除数据缺口和评估主要移民趋势,鼓励各级相关利益攸关方彼此开展协作,提供专门培训、财政支助和技术援助,利用包括大数据在内的新数据源,并由统计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定期审查;
(d) 收集、分析和使用关于移民的影响和惠益以及移民和侨民对可持续发展贡献的数据,以便为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相关战略和方案的工作提供参考;
(e) 支持进一步发展现有的全球和区域数据库和保存机构,包括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全球移民数据门户和世界银行移民与发展问题全球知识伙伴关系及其彼此之间的进一步协作,以便以透明和方便用户的方式有系统地整合相关数据,同时鼓励开展机构间合作以避免重复;
(f) 设立并加强有关移民问题的区域研究和培训中心或移民观察站,如非洲移民与发展观察站,以便与现有的区域和次区域机制协调,按照联合国的标准收集和分析数据,包括最佳做法、移民贡献、移民为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带来的总体经济、社会和政治惠益和挑战以及移民驱动因素等数据,以期制定共同战略,实现分类移民数据价值最大化;
(g) 改进国家数据收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将移民相关专题纳入国家普查,如将出生国、父母出生国、国籍国、普查前五年的居住国、最近抵达日期和移民原因等专题纳入国家普查,以确保为统计目的及时分析和传播按照国际标准分列和制表的普查结果;
(h) 开展家庭、劳动力调查和其他调查,收集移民社会和经济融合的相关资料,或在现有家庭调查中增添标准移民单元,以提高国家、区域和国际可比性,并通过公开使用统计微数据文件提供所收集的数据;
(i) 加强负责移民数据的国家机构与国家统计局之间的协作,以编制与移民有关的统计数据,包括为统计目的使用行政记录,如边境记录、签证、居留证、人口登记和其他相关数据源,同时维护隐私权并保护个人数据;
(j) 编制和使用国别移民概况,载列国内与移民有关的各方面分类数据,包括劳动力市场需求、技能需求和可获得性、移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汇款费用、健康、教育、职业、生活和工作条件、工资以及移民和接纳社区的需求等数据,以便制定有据可依的移民政策;
(k) 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就移民与可持续发展三个层面的相互关系、移民和侨民的贡献和技能及其与原籍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关系开展研究、学习和调查。
18. 我们承诺创造有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使人民能够在本国过上和平、有益和可持续的生活并实现其个人理想,同时确保他们不会因绝望和环境日益恶化而被迫以非正常移民方式到别处寻求生计。我们还承诺确保及时和充分地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并承诺巩固和着力于其他现有框架的执行工作,以提高本全球契约的全面影响力,为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提供便利。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促进落实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内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和首先尽力帮助落在最后面的人的承诺,以及《巴黎协定》和《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b) 着力实施旨在使各国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各项方案,以消除迫使人们离开原籍国的不利肇因和结构性因素,包括开展以下工作:消除贫穷、粮食安全、健康和卫生、教育、包容性经济增长、基础设施、城乡发展、创造就业、体面工作、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和女童权能、复原力和减少灾害风险、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应对一切形式暴力的社会经济影响、不歧视、法治和善治、诉诸司法和保护人权以及构建并保持具备有效、负责和透明体制的和平包容型社会;
(c) 与其他国家、相关国家和地方当局、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密切合作并向其提供支助,建立或加强各项机制以监测和预测可能触发或影响移民流动的风险和威胁的演进情况,加强预警系统,开发应急程序和工具包,启动应急行动并支持紧急情况后的恢复工作;
(d) 着力于所有区域的地方和国家两级可持续发展,通过促进持续、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包括通过私人和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优惠,让所有人都能改善生活和实现理想,以便为社区和个人利用本国机会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并与私营部门和工会合作,通过促进创业、教育、职业培训、技能发展方案和伙伴关系以及创造生产性就业,着力开发人力资本,以期减少青年失业、避免人才外流、优化来源国人才回流和利用人口红利;
(f) 加强人道主义行为体与发展行为体之间的协作,包括促进联合分析、多捐助方办法和多年供资周期,以便制定长期对策和成果,确保尊重受影响个人的权利、民众的复原力和应对能力,以及经济和社会方面的自力更生,并确保在这些努力中考虑到移民问题;
(g) 在国家应急准备和应急对策中顾及移民利益,包括考虑到保护身处发生冲突或自然灾害的国家里的移民导则(危机国家移民倡议导则)等国家主导的协商进程所提出的相关建议;
自然灾害、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和环境退化
(h) 加强联合分析和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摸清、了解、预测和应对移民流动,例如,可能由突发和缓发自然灾害、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环境退化以及其他危险状况引发的移民流动,同时确保切实尊重、保护和落实所有移民的人权;
(i) 制定适应和复原战略以应对突发和缓发自然灾害、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环境退化,如荒漠化、土地退化、干旱和海平面上升,同时考虑到对移民的潜在影响,并确认在来源国优先开展适应工作;
(j) 将流离失所问题的考虑因素纳入备灾战略,促进与邻国和其他相关国家进行合作,为落实预警、应急规划、储备、协调机制、疏散规划、接收和援助安排以及公共信息做好准备;
(k) 协调和拟订次区域和区域办法和机制,消除受突发和缓发自然灾害影响者的脆弱性,为此要确保他们无论身处何地都有机会获得人道主义援助,使其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其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并促进可持续成果,提高复原力和自力更生能力,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国家的能力;
(l) 制定协调一致的办法,应对突发和缓发自然灾害中移民流动的挑战,包括考虑到灾害和气候变化情况下保护跨境流离失所者议程和灾后流离失所问题纲要等国家主导的协商进程提出的相关建议。
19. 我们承诺作出更大努力,在移民的各个阶段就国家、社区和移民及其彼此之间的移民相关问题提供、发布和传播及时准确、便于获取和清晰透明的信息。我们还承诺利用这一信息制定移民政策,为所有相关行为者提供高度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推出和推广一个集中和公开的国家网站,提供正常移民渠道相关信息,如具体国家的移民法律和政策、签证要求、申请手续、费用和兑换标准、就业许可规定、职业资历要求、证书评估和同等条件、培训和学习机会以及生活费用和条件,以便为移民做出决定提供参考;
(b) 促进和改进双边、区域和国际全面合作与对话,包括通过联合数据库、在线平台、国际培训中心和联络网开展合作与对话,交流移民趋势的信息,同时维护隐私权并保护个人资料;
(c) 在实际移民路线沿线建立开放和方便使用的信息站,使移民能够获得敏感对待儿童问题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支助和咨询,向他们提供与原籍国领事代表沟通的机会,并以有关人员通晓的语文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人权和基本自由、适当保护和援助、正常移民渠道和途径以及返回原籍的可能性等信息;
(d) 向新来移民提供有的放矢、促进性别平等、敏感对调儿童问题和方便掌握的全面信息和法律指导,说明移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获得工作和居住许可、调整身份、向当局登记、投诉侵权行为的司法救助和获得基本服务;
(e) 与地方当局、领事和外交使团、私营部门、学术界、移民和侨民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合作,推动开展多种语文、促进性别平等和有据可依的宣传运动,并在原籍国举办提高认识活动和启程前情况介绍培训,以促进安全、有序和正常的移民,并着重说明非正常和不安全移民所涉风险。
20. 我们承诺落实人人享有合法身份的权利,向所有国民提供国籍证明和相关证件,使各国和地方当局能够在移民入境时和停留期间并为移民返回原籍,查验移民合法身份,确保实施有效的移民程序,提供高效服务并改善公共安全。我们还承诺,通过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移民的各个阶段向移民发放适当证件和民事登记文件,如出生证、结婚证和死亡证,以此增强移民有效行使人权的能力。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改进民事登记制度,特别注重帮助未登记者和侨居他国的本国国民,包括提供相关身份和民事登记证件、加强能力和着力提供信息和通信技术解决方案,同时维护隐私权并保护个人资料;
(b) 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规范统一旅行证件,促进旅行证件的互通普遍承认,打击身份欺诈和证件伪造,包括着力实现数字化,并加强生物特征数据共享机制,同时维护隐私权并保护个人资料;
(c) 确保向侨居他国的本国国民提供适当、及时、可靠和方便使用的领事证件,包括身份和旅行证件,同时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社区外联,特别是在偏远地区;
(d) 为获得护照和签证等个人证件提供便利,并确保获得此类证件的相关条例和标准不具歧视性,为此应进行促进性别平等和敏感对待年龄问题的审查,以便在整个移民周期防止出现更大的脆弱性风险;
(e) 采取更有力措施减少无国籍人数,包括移民子女出生登记,确保男女能够平等地让子女随父母一方取得国籍,并允许在他国境内出生的子女、特别是可能沦入无国籍状态的子女获得国籍,同时充分尊重取得国籍的人权并遵守国家立法;
(f) 审查和修订必须在服务提供中心证明国籍的规定,以确保无国籍或无合法身份证明的移民不会无法获得基本服务,也不会被剥夺人权;
(g) 借鉴地方一级促进参与社区生活的现有做法,例如与当局互动并通过向所有城市居民包括移民发放登记卡获取相关服务,登记卡中载有个人基本信息,但不代表有权获得公民身份或居留权。
21. 我们承诺调整正常移民渠道和途径,以促进劳工流动和体面工作,反映人口和劳动力市场的现实,优化教育机会,维护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并满足弱势移民的需要,以期扩大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的途径并使之多样化。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相关标准、准则和原则,按照国际人权法和劳动法,制定基于人权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双边、区域和多边劳工流动协定,其中规定具体部门的标准就业条件;
(b) 根据国家优先事项、地方市场需求和技能供给情况,通过自由流动制度、签证自由化或多国签证等国际和双边合作安排及劳工流动合作框架,促进区域和跨区域劳工流动;
(c) 与私营部门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根据地方和国家劳动力市场需求和技能供给情况,审查和修订现有正常移民渠道和途径,以优化劳动力市场的技能匹配,并应对人口现实以及发展挑战和机遇;
(d) 根据地方和国家劳动力市场所有技能水平的需求和技能供给情况,制定灵活、以权利为基础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移民劳工流动计划,包括劳动力短缺地区的临时性、季节性、周转性快速道方案,为此要提供灵活、可变通和非歧视性的签证和许可证选项,如长期和临时工作、多次入境学习、经商、访问、投资和创业等用途的签证和许可证;
(e) 促进国民经济中有效技能匹配,为此要让地方当局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特别是私营部门和工会参与分析地方劳动力市场,查明技能差距,确定所需技能概况,并评价劳工移民政策的效力,以确保通过正常途径实现顺应市场的合同工流动;
(f) 推动制定高效率、有实效的技能匹配方案,为此要缩短为获得标准就业许可而办理签证和许可证的所需时间,并为有完整合规记录的雇主加速和协助办理签证和许可证;
(g) 制定或借鉴现有国家和区域做法,在同情、人道主义或其他考虑基础上,允许因突发自然灾害和其他危险情况而被迫离开原籍国的移民,在无法适应或无法返回原籍国的情况下,入境和停留适当时间,例如提供人道主义签证、私人担保、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和临时工作许可证;
(h) 合作确定、制定和加强适当的解决办法,帮助因缓发自然灾害、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环境退化,如荒漠化、土地退化、干旱和海平面上升而被迫离开原籍国且无法适应或无法返回原籍国的移民,包括制定有计划的异地安置和签证备选办法;
(i) 采取适当措施推动落实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和儿童的最高利益,为各技能水平的移民办理家庭团聚手续提供便利,包括审查和修订可适用的规定,例如收入、语言熟练程度、停留时间、工作许可以及获得社会保障和服务的机会;
(j) 与学术机构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扩大现有的学术流动渠道,包括订立双边和多边协定促进学术交流,如提供学生和学术专业人员奖学金、客座教授机会、联合培训方案和国际研究机会。
22. 我们承诺审查现有招聘机制,保证该机制公平且符合道德,并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和虐待,以保障体面工作,使移民最大限度地为原籍国和目的地国作出社会经济贡献。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促进签署、批准、加入和执行与国际劳工移民、劳工权利、体面工作和强迫劳动有关的相关国际文书;
(b) 借鉴那些已克服劳工流动障碍和确定相关最佳做法的现有双边、次区域和区域平台的工作经验,促进跨区域对话,分享此类知识并促进充分尊重所有技能水平的移民工人包括移民家政工人的人权和劳工权利;
(c) 改进关于公共和私营招聘机构的条例,使其符合国际准则和最佳做法,禁止招聘人员和雇主向移民工人收取或转嫁招聘费或相关费用,以防止债役、剥削和强迫劳动,包括为此建立强制性、可执行的机制,对招聘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和监测;
(d) 与包括雇主、移民工人组织和工会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建立伙伴关系,以确保向移民工人提供书面合同,并以他们理解的语言使其了解其中的条款、目的地国的国际劳工招聘和就业条例、移民工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诉诸有效的投诉和补救机制;
(e) 颁布和执行国内法,制裁侵犯人权和劳工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强迫劳动和童工,并与包括雇主、招聘人员、分包商和供应商在内的私营部门合作,建立伙伴关系以改善体面工作条件,防止虐待和剥削,并确保在招聘和就业流程中明确划定各自作用和责任,从而提高供应链的透明度;
(f) 加强公平且符合道德的招聘和体面工作规范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提高劳动监察员和其他主管部门的能力,以便更好地监督所有部门的招聘人员、雇主和服务提供者,确保遵守国际人权法和劳工法,防止一切形式的剥削、奴役、劳役和强迫劳动、强制劳动或童工;
(g) 制定和加强劳工移民以及公平且符合道德的招聘程序,使移民能够以最小的行政负担更换雇主,更改其居留条件或期限,同时促进增加体面工作机会,尊重国际人权法和劳工法;
(h) 采取措施禁止没收或未经同意扣留移民的工作合同和旅行或身份证件,以防止虐待、一切形式的剥削、强迫劳动、强制劳动和童工、敲诈和其他依赖情况,并允许移民充分行使其人权;
(i) 通过工资保护机制、社会对话和参加工会等途径,向从事有酬劳务和合同劳务的移民工人提供与各自部门所有工人相同的劳动权利和保护,如享有公平有利工作条件的权利、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
(j) 确保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移民在工作场所受剥削、遭虐待或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能够安全地诉诸有效的报告、投诉和补救机制,而不会给谴责此类事件的移民带来更大的脆弱性,并使他们能够参与相应的诉讼程序,无论是在原籍国还是在目的地国;
(k) 审查相关的国家劳工法、就业政策和方案,确保这些法律、政策和方案考虑到移民女工特别是从事家政工作和低技能职业的女工的具体需求和贡献,并采取具体措施防止、报告、处理一切形式的剥削和虐待,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并提供有效补救,以此为基础推动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劳工流动政策;
(l) 制定和改进与国际劳工流动有关的国家政策和方案,其中考虑到劳工组织的公平招聘一般原则和业务准则、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移民组织国际征聘廉政制度的相关建议。
23. 我们承诺依照我们根据国际法承担的义务,满足弱势移民因旅行中遭遇的情况或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面临的条件而产生的需求,向他们提供援助,并保护他们的人权。我们还承诺时时维护儿童最佳利益,在涉及儿童的情况下将之作为首要考虑,并在处理脆弱性问题时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法,包括应对混合流动问题。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审查相关政策和做法,确保这些政策和做法不造成、加剧或无意中增加移民的脆弱性,包括采用基于人权、促进性别平等和为残疾人着想以及敏感对待年龄和儿童问题的办法;
(b) 制定全面政策并发展伙伴关系,在移民过程的各个阶段向弱势移民提供必要的支持而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为此要进行识别和提供援助,并保护他们的人权,尤其是在涉及处境危险的妇女、儿童(特别是孤身儿童或与家人失散的儿童)、少数族裔及宗教少数群体成员、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老年人、残疾人、因任何原因受到歧视的人、土著人民、被剥削和受虐待的工人、家政工人、人口贩运受害者以及在偷运移民过程中被受剥削和受虐待的移民的情况下保护他们的人权;
(c) 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移民政策,以应对移民妇女、女童和男童的特殊需求和脆弱性,其中不妨提供援助、保健、心理咨询和其他咨询服务以及司法救助和有效补救,特别是在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虐待和剥削的情况下;
(d) 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特别是私营部门合作,审查现行相关劳动法和工作条件,以查明和有效解决所有技能水平的移民工人包括家政工人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从业移民工人与工作场所有关的脆弱性和受虐待问题;
(e) 在国家儿童保护制度中考虑到移民儿童,为此要在相关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在影响儿童的所有移民政策和方案(包括领事保护政策和服务)及跨界合作框架中,建立保护移民儿童的强有力程序,以确保与儿童保护当局协调与合作,适当整合、一致解释和适用儿童的最佳利益;
(f) 通过建立识别、转介、照料和家庭团聚的专门程序,在移民的各个阶段保护孤身和失散儿童,并提供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精神健康、教育、法律援助以及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的倾诉权,包括迅速任命一名称职和公正的法定监护人,以此为基本手段解决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受歧视问题,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并协助采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可持续解决办法;
(g) 确保移民能够在涉及他们的法律诉讼中,包括在任何相关庭审或行政听证期间,获得公共或负担得起的独立法律援助和代理,以保障各地所有移民的人格在法律面前获得承认以及司法公正和不歧视;
(h) 制定促进从一种身份过渡到另一种身份的便捷程序,并告知移民其权利和义务,以防止移民在目的地国沦为非正常身份,减少身份不稳定性和相关脆弱性,并能够对移民包括失去正常身份的移民进行个人身份评估而不必担心被任意驱逐;
(i) 借鉴现有做法,协助非正常身份的移民,特别是在涉及儿童、青年和家庭的情况下,协助他们根据个案情况并按照清晰透明的标准接受个人评估并可能由此获得正常身份,将此作为减少脆弱性一个备选方案,使各国能够更好地了解居民情况;
(j) 采取具体支助措施,确保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陷入危机处境的移民获得领事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包括促进跨界合作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并在危机防范、应急响应和危机后行动中顾及平民利益;
(k) 让地方当局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针对弱势移民的识别、转介和援助工作,包括与国家保护机构、法律援助和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并让现有的机动应急小组参与其中;
(l) 制定国家政策和方案,改进国家应对措施,满足弱势移民的需求,包括考虑采纳全球移民小组在《弱势移民人权保护原则、准则和辅助实用导则》中提出的相关建议。
24. 我们承诺根据国际法开展国际合作,通过单独或联合搜索救援行动、相关信息的标准化收集和交流、承担保护所有移民生命的集体责任来拯救生命,预防移民死亡和受伤。我们还承诺查明死者或失踪者身份,并协助与受影响的家庭进行沟通。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制定移民搜索救援程序和协定,主要目的是保护移民的生命权,坚持禁止集体驱逐,保障正当程序和个人评估,提高接收和援助能力,并确保向移民提供的完全属于人道主义性质的援助不被视为非法;
(b) 审查移民政策和法律实效,确保这些政策和法律不引起或造成移民失踪风险,包括查明移民使用的危险过境路线,与其他国家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和国际组织合作查明相关风险,建立预防和应对此类情况的机制,特别关注移民儿童尤其是孤身或失散儿童;
(c) 促使移民能够立即与家人取得联系,告知他们自己还活着,为此要在沿途和目的地,包括在拘留所内,帮助他们获得通信手段,并帮助他们与能够协助提供家人联系方式的领事使团、地方当局和组织取得联系,特别是帮助孤身或失散移民儿童和青少年取得联系;
(d) 建立跨国协调渠道,包括开展领事合作,并为寻找失踪移民的家庭指定联络人,使家人能够随时获悉搜寻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尊重隐私权并保护个人资料;
(e) 根据国际公认的法医标准,收集、集中和系统处理有关尸体的数据,确保埋葬后可追踪,并建立跨国协调渠道,为遗体辨认和向家人提供信息提供便利;
(f) 尽一切努力包括通过国际合作,在尊重遗属意愿的情况下,找回和辨认已故移民的遗体并将其送回原籍国,对于身份不明的个人,协助查明身份,随后找回遗体,确保已故移民的遗体得到有尊严、受尊重的适当处置。
25. 我们承诺加紧预防和打击偷运移民的共同努力,为此要加强预防、调查、起诉和惩处偷运移民的能力和国际合作,以结束偷运网络的有罪不罚现象。我们还承诺确保移民不应因成为偷运对象而受到刑事起诉,但仍可能因其他违反国内法行为被起诉。我们还承诺按照国际法对被偷运移民进行识别以保护其人权,同时考虑到妇女儿童的特殊需要,并向有加重处罚情节的被偷运移民提供特别援助。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促进批准、加入和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b) 利用跨国、区域和双边机制分享有关偷运路线、偷运网络的作案手法和金融交易、被偷运移民的脆弱性及其他数据的相关信息和情报,以瓦解偷运网络,加强联合对策;
(c) 按照国际法制定移民路线沿线促进性别平等和对敏感对待儿童问题的合作议定书,概要阐明逐步实施的各项措施,适当识别和援助被偷运移民,并促进跨境执法和情报合作,以预防和打击偷运移民,从而结束偷运者有罪不罚现象,防止非正常移民,同时确保反偷运措施充分尊重人权;
(d) 按照国际法采取可能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故意实施的和旨在给偷运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或其他物质利益的偷运移民行为定为犯罪,对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偷运移民行为加重处罚;
(e) 设计、审查或修正相关政策和程序以区分偷运移民罪和贩运人口罪,为此要使用正确的定义并对每项罪行采取不同对策,同时认识到被偷运移民也可能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需要给予适当保护和援助;
(f) 与其他国家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采取措施,在整个移民流程中防止偷运移民,包括在发展、公共信息、司法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培训和技术能力建设等领域进行合作,同时对持续产生大批非正常移民的地区予以特别关注。
26. 我们承诺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预防、打击和消除国际移民背景下的人口贩运,为此要加强对贩运人口行为的调查、起诉和惩处能力和国际合作,遏制助长剥削行为的贩运需求,制止贩运网络有罪不罚现象。我们还承诺加强对贩运活动受害移民的识别、保护和援助,并对妇女儿童予以特别关注。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推动批准、加入和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 推动执行《联合国打击贩运人口的全球行动计划》,并在制定和执行贩运人口问题国家和区域政策和措施时,考虑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打击贩运人口工具包和该办公室其他相关文件中的有关建议;
(c) 监测可能被人口贩运网络用于招募和伤害被偷运移民或非正常移民的非正常移民路线,以便在预防、调查和起诉犯罪人以及识别、保护和援助人口贩运受害者方面加强双边、区域和跨区域合作;
(d) 通过跨国和区域机制分享相关信息和情报,包括驱动贩运网络的作案手法、经济模式和条件,加强金融情报中心、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所有相关行为体之间的合作,以查明和破坏与人口贩运有关的资金流动,加强司法合作和执法,以确保追究责任和制止有罪不罚现象;
(e) 采取措施消除已经成为或有可能成为人口贩运或其他形式剥削受害者的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的特殊脆弱性,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协助他们获得司法救助和安全报案而不必担心被拘留、遭遣返或受惩罚,重点开展预防、识别、适当保护和援助工作,打击具体形式的虐待和剥削行为;
(f) 确保立法、移民政策和规划以及司法起诉中使用的人口贩运定义符合国际法,以区分贩运人口罪和偷运移民罪;
(g) 加强立法和相关程序,加强对贩运者的起诉,避免人口贩运的受害移民因贩运所涉违法行为被定罪,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保护和援助,而不是以配合当局指证贩运嫌疑人为条件;
(h) 按照国际法向人口贩运的受害移民提供保护和援助,如采取身心社会康复措施,以及适当情况下允许他们临时或永久逗留目的地国等措施,并协助受害者获得司法救助,包括补救和赔偿;
(i) 建立国家和地方信息系统和培训方案,提醒和教育公民、雇主以及公职人员和执法人员,并提高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发现人口贩运迹象,如强迫劳动、强制劳动或童工的能力;
(j) 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着力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向移民和潜在移民宣传人口贩运的风险和危险,并向他们提供关于预防和报告贩运活动的信息。
27. 我们承诺以协调一致方式管理本国边境,推动双边和区域合作,确保国家、社区和移民安全,促进安全和正常的人员跨境流动,同时预防非正常移民。我们还承诺执行无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和敏感对待儿童问题的边境管理政策,尊重国家主权、法治、国际法义务和所有移民的人权,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加强国际、区域和跨区域边境管理合作,同时考虑到过境国的特殊情况,采取整体政府办法,实施联合跨境培训,促进能力建设措施,以便按照国际人权法对国际边境或附近地区的弱势移民进行适当识别、提供及时有效的转介服务并给予援助和适当保护;
(b) 为实现有效综合的边境管理建立适当结构和机制,确保全面高效的过境程序,包括预先筛查抵达人员、旅客承运方预先报告以及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同时坚持不歧视原则,尊重隐私权并保护个人数据;
(c) 审查和修订有关边境筛查、个人评估和面谈流程的国家程序,确保国际边境的正当程序,并确保所有移民得到符合国际人权法的待遇,包括与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
(d) 订立技术合作协定,使各国能够为加强边境管理,特别是在搜救领域和其他紧急情况下,请求获得和提供资产、设备和其他技术援助;
(e) 按照国际法确保一旦孤身儿童或失散儿童跨越国际边境时立即通知保护儿童机构,并指派该机构参与确定儿童最佳利益的程序,包括对边境官员进行儿童权利和儿童问题敏感程序,如防止家庭失散和失散家庭团聚程序等方面的培训;
(f) 审查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确定制裁是否适于处理非正常入境或居留问题,如果是,则确保制裁适度、公平、不歧视并完全符合正当程序和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g) 改善邻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关于跨越或试图跨越国际边境者待遇问题的跨境合作,包括在确定最佳做法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边境人权建议原则和导则》中的相关建议。
28. 我们承诺提高移民程序的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此建立和加强立足人权的有效机制,按照国际法对所有移民进行充分和及时的筛查和个人评估,以查明身份和协助履行适当的转介程序。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提高移民程序的透明度和可用性,宣传与入境、接纳、居留、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有关的规定,并采用技术简化申请程序,以避免给国家和移民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和费用;
(b) 为包括执法当局、边境官员、领事代表和司法机构在内的第一响应者和政府官员制定和开展区域内和跨区域人权和心理创伤知识专门培训,以促进并规范针对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儿童尤其是孤身或失散儿童在内的弱势移民以及在有加重处罚情节的偷运移民行为中受到任何形式剥削和虐待者的识别和转介工作,并以具有文化敏感性的方式向他们提供适当援助和咨询;
(c) 建立促进性别平等和敏感对待儿童问题的转介机制,包括应用与地方当局、国家人权机构、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协调制定的标准作业程序,改进边境和初至地点的筛查措施和个人评估;
(d) 确保在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初至地点及时识别移民儿童,如果是孤身或失散儿童,则立即将其移交给儿童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指定一名合格和公正的法定监护人,确保家庭团聚受到保护,确保将任何合法自称儿童的人作为儿童对待,除非多学科、独立和敏感对待儿童的年龄评估作出其他判定;
(e) 确保在混合流动背景下,关于国家法律和程序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信息,包括入境和居留要求、现有保护形式以及回返和重新融入社会选项得到适当、及时和有效的传播并易于获取。
29. 我们承诺确保国际移民背景下的任何拘留,不论是在入境、过境之时还是在回返流程中发生,也不论拘留地点的类型如何,都遵循正当程序,不任意实施,以法律、必要性、相称性和个人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受权官员进行且拘留时间尽可能短暂。我们还承诺优先采用符合国际法的非监禁替代拘留办法,采取立足人权的办法处理任何拘留移民问题,仅将拘留措施作为最后手段。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利用现有的相关人权机制改进对移民拘留的独立监测,确保将拘留用作最后手段,确保不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并确保各国促进、实施和扩大替代拘留办法,支持非监禁措施和社区照料安排,特别是对家属和儿童实施这种措施和安排;
(b) 整合综合资料库,传播国际移民背景下立足人权的替代拘留办法的最佳做法,包括促进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在成功实践基础上定期交流和提出倡议;
(c) 按照国际人权法审查和修订有关拘留移民的相关立法、政策和做法,确保移民不被任意拘留,确保拘留决定以法律为依据、适度且目的合法,因人而异并完全符合正当程序和程序保障,确保倡导不将拘留移民作为威慑手段,也不用作一种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形式的移民待遇;
(d) 为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被拘留或可能被拘留的所有移民提供司法补救机会,包括协助他们获得免费或负担得起的法律咨询和合格独立律师的援助,以及获得信息和定期审查拘留令的权利;
(e) 确保按照国际法和正当程序保障,以被拘留移民懂得的语言告诉他们被拘留的理由,并协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毫不拖延地与本国领事或外交使团沟通,并与法律代表和家庭成员沟通;
(f) 按照国际人权法减少拘留对移民的负面影响和潜在持久影响,保证正当程序和相称性,保证拘留时间尽可能短暂,保障身心健康,并保证他们起码能获得食物、基本保健、法律指导和援助、信息和通信及适当住宿;
(g) 确保所有适当负责管理拘留移民事务的政府当局和私人行为体以符合人权方式行事,并接受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不歧视和防止任意逮捕和拘留的培训,对侵犯或践踏人权行为接受问责;
(h) 始终保护和尊重儿童的权利及其最佳利益,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确保可以采取和方便实施一系列可行的非监禁替代拘留办法,支持社区照料安排,确保教育和保健机会,尊重家庭生活和家庭团聚的权利,并努力结束国际移民背景下的拘留儿童做法。
30. 我们承诺按照国际法加强对海外国民的领事保护和援助,以及各国之间的领事合作,以便更好地时时维护所有移民的权利和利益,并利用领事使团的职能加强移民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国家当局之间的互动。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合作建设领事能力,培训领事官员,推动作出各项安排,在一国能力不足时共同提供领事服务,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并就领事合作的各个方面制定双边或区域协定;
(b) 让相关领事和移民事务人员参与现有的全球和区域移民问题论坛,以便就共同关心的海外公民问题交流信息和最佳做法,促进制订有据可依的全面移民政策;
(c) 在各国有意加强有效的移民领事服务、但没有外交或领事机构的地方,订立关于领事援助和代表问题的双边或区域协定;
(d) 加强领事能力,以识别、保护和援助处境脆弱的海外国民,包括侵犯或践踏人权和劳工权利受害者、犯罪受害者、人口贩运受害者、有加重处罚情节的被偷运移民以及在招募过程中受到剥削的移民工人,为此要就立足人权、促进性别平等和敏感对待儿童问题的行动为领事官员开展培训;
(e) 与领事机构、国家和地方当局以及相关移民组织密切合作,为海外国民提供在原籍国登记的机会,以此促进在紧急情况下向移民提供信息、服务和援助,并确保移民可以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例如,设立帮助热线和整合国家数字数据库,同时维护隐私权并保护个人数据;
(f) 向国民提供领事支持,就当地法律和习俗、与当局互动、金融普惠和商业机构等问题提供咨询,并发放有助于获取服务、紧急情况援助、开设银行账户和使用汇款服务的相关证件,如旅行证件和领事身份证件。
31. 我们承诺确保所有移民,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能通过安全获得基本服务行使各自的人权。我们还承诺按照国际人权法加强包容移民的服务提供系统,尽管国民和正常移民可能有权获得更全面的服务,同时确保任何差别待遇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适度且追求合法目标。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颁布法律并采取措施,确保服务提供不构成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残疾或其他理由对移民的歧视,无论是否存在可能适用按移民身份提供差别服务的情况;
(b) 确保服务提供者与移民当局之间的合作不会因非正常移民安全获取基本服务的机会受到损害或其隐私、自由和人身安全等人权在基本服务提供地点受到非法侵犯而加剧非正常移民的脆弱性;
(c) 建立和加强包容移民、综合便捷的地方服务站点,以促进性别平等、兼顾残疾问题和敏感对待儿童问题的方式提供有关基本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为安全获取服务提供便利;
(d) 建立或授权国家或地方独立机构,如国家人权机构,受理、调查和监测针对有系统剥夺或阻碍移民获取基本服务情况的投诉,协助获得补救并努力改变做法;
(e) 将移民的健康需求纳入国家和地方保健政策和计划,例如,加强服务提供能力,协助获得负担得起且没有歧视的服务,减少交流障碍,以及培训保健提供者如何提供具有文化敏感性的服务,以便全面提高移民和社区的身心健康,包括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促进难民和移民健康优先事项和指导原则框架中的相关建议;
(f) 向移民儿童和青年提供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协助他们获得终身学习机会,包括加强教育系统的能力,协助他们不受歧视地获得儿童早期发展和正规学校教育,协助无法进入正规系统的儿童参与非正规教育计划,提供在职和职业培训、技术教育和语言培训,以及促进与所有能够支持这项努力的利益攸关方结成伙伴关系。
32. 我们承诺推动建设包容和有凝聚力的社会,增强移民权能,使其成为社会积极成员,促进接纳移民的社区与移民相互接触,行使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和尊重目的地国的习俗。我们还承诺在确认移民充分融入社会可更好地促进繁荣基础上,提高所有社会成员的福利待遇,尽可能缩小差距,避免两极分化并增强公众对移民政策和机构的信心。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促进目的地社区和移民社区相互尊重各自文化、传统和习俗,交流和实施融合政策、方案和活动的最佳做法,包括设法提高对多样性的接受程度、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包容;
(b) 建立全面和基于需求的出发前和到达后方案,其中可能包括权利和义务、基本语言培训以及介绍目的地国的社会规范和习俗;
(c) 通过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结成伙伴关系等办法,在移民融入社会方面,包括就劳动力市场融入、家庭团聚、教育、不歧视和健康等问题,制定国家短期、中期和长期政策目标;
(d) 根据当地和国家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技能供应,通过协助移民工人获得最符合条件的体面工作和就业机会,努力建立包容性劳动力市场,并使移民工人充分参与正规经济部门;
(e) 增强移民妇女权能,消除对正规就业的性别歧视性限制、确保结社自由权并协助她们获取相关基本服务,以此作为提高其领导能力和保证她们充分、自由和平等参与社会和经济的措施;
(f) 建立地方社区中心或方案,协助移民参与接纳地社会,让移民、社区成员、侨民组织、移民社团和地方当局参与文化间对话,分享各自经历、参加辅导课程和发展商业联系,以改善融合成果,促进相互尊重;
(g) 充分利用移民和接纳地社区的技能、文化和语言能力,开展和促进同伴培训交流,开办和促进性别平等的职业和公民融合课程和讲习班;
(h) 通过体育、音乐、艺术、美食节、志愿服务和其他社会活动支持多元文化活动,促进对移民文化和目的地社区文化的相互了解和欣赏;
(i) 营造友好和安全的学校环境,支持移民儿童实现理想,为此加强学校各方之间的关系,将移民问题的循证信息纳入教育课程,向移民儿童比例高的学校提供专项资源用于开展融合活动,以促进对多样性和包容性的尊重,并防止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不容忍等一切形式的歧视。
33. 我们承诺按照国际人权法,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谴责和反对针对所有移民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暴力、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言论、行为和表现。我们还承诺与社会各界合作,倡导就移民活动和移民问题发表有利于形成更符合现实、人道和建设性认识且有据可依的公共言论。我们还承诺按照国际法保护言论自由,承认公开自由辩论有助于全面了解移民问题的各个方面。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颁布、实施或保留惩治针对移民的仇恨罪和仇恨重罪的立法,培训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识别、防止和应对针对移民的此类犯罪和其他暴力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法律和心理援助;
(b) 通过向移民和社区通报现有的补救机制增强其权能,使其能够谴责针对移民的任何煽动暴力行为,并确保按照国家立法追究那些积极参与实施针对移民仇恨犯罪人的责任,同时维护国际人权法,特别是表达自由权;
(c) 提高包括因特网信息在内的独立、客观和优质媒体报道水平,包括提高媒体专业人员对移民相关问题和术语的敏感性并进行有关教育,着力提升合乎道德的报道标准和宣传水平,停止向有系统地宣扬不容忍、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和其他形式歧视移民的媒体分配公共资金或物资支持,同时充分尊重媒体自由;
(d) 与国家人权机构合作建立机制,用于预防、发现和应对公共机构按种族、族裔和宗教特征对移民定性的行为,以及不容忍、仇外心理、种族主义和所有其他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系统性实例,包括跟踪和公布趋势分析,并确保能够诉诸有效的投诉和补救机制;
(e) 向移民特别是移民妇女提供诉诸国家和区域投诉和补救机制的机会,以加强问责制和改进与针对移民及其家庭的歧视行为和表现有关的政府行动;
(f) 促进针对原籍社区、过境社区和目的地社区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便根据证据和事实,让公众了解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所作积极贡献,并消除针对所有移民的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污名化现象;
(g) 让移民、政治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教育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共同参与,以发现和防止针对移民和侨民的不容忍、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歧视情况,支持地方社区开展活动促进相互尊重,包括在竞选中开展活动。
34. 我们承诺着力于创新解决方案,促进相互承认所有技能水平移民工人的技能、资格和能力,促进由需求驱动的技能发展,以优化移民在目的地国正规劳动力市场和回返后在原籍国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能力,并确保劳工移民享有体面工作。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与各行业合作制定标准和准则,以便相互承认外国资格和通过非正规途径在不同部门获得的技能,以确保在现有模式和最佳做法的基础上实现全球兼容;
(b) 提高国家资格框架的认证透明度和兼容性,为此商定标准评定规则、指标和评估参数,并建立和加强全国技能类型分析工具、登记册或机构,以推动建立对所有技能水平有效和高效的相互承认程序;
(c) 缔结双边、区域或多边互认协议,或在劳工流动或贸易协定等其他协定中列入互认条款,如自动互认或有管理的互认机制,以便在各国制度间提供同等性或可比性;
(d) 利用技术和数字化,在所有技能水平的正式证书和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得的能力和专业经验基础上对技能进行更全面的评价和相互承认;
(e) 建立各国之间的全球技能伙伴关系,加强国家当局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私营部门和工会的培训能力,促进原籍国工人和目的地国移民的技能发展,以培养受训人员在所有参与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能力;
(f) 促进机构间网络和合作方案,促使原籍国和目的地国私营部门与教育机构建立伙伴关系,为移民、社区和参与伙伴创造互利的技能发展机会,包括借鉴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制定的业务机制的最佳做法;
(g) 与促进技能发展、流动和流通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参与双边伙伴关系和方案,如学生交流方案、奖学金方案、专业交流方案和学员或学徒培训方案,其中包括受益人在成功完成这些方案后寻求就业和创业的各种选择;
(h) 与私营部门和雇主合作,向所有技能水平的移民提供方便获取、促进性别平等的远程或在线技能发展和匹配方案,包括提供早期培训和针对特定职业的语言培训、在职培训以及获得高级培训方案的机会,以便根据该行业对劳动力市场动态的了解,提高移民在劳动力需求部门的就业能力,特别是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i) 提高移民工人从一种工作或雇主向另一种工作或雇主过渡的能力,为此提供证明文件,确认在工作中或通过培训获得的技能,以尽可能有效利用技能升级的惠益;
(j) 发展和推广创新办法,对以正规和非正规方式获得的技能,包括通过为求职者提供及时补充培训、辅导和实习方案获得的技能予以相互承认并进行评价,以便充分承认现有证书,并为验证新获得的技能提供水平证书;
(k) 建立证书筛选机制并向移民提供信息,说明如何在出发前,包括在招聘过程中或抵达后早期阶段,将自己的技能和资格交付评估并取得承认,以提高其就业能力;
(l) 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结成伙伴关系,合作推广记录和信息工具,一目了然地显示务工人员得到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承认的证书、技能和资格,使雇主能够在职位申请过程中评价移民工人的适合程度。
35. 我们承诺增强移民和侨民的权能,促使他们为发展作出贡献,并承诺利用移民带来的惠益促进可持续发展,重申移民实际上涉及多种因素,对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确保全面有效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为此促进并发挥移民对实现所有可持续发展目标产生的积极影响;
(b) 将移民问题纳入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同时考虑到现有相关政策准则和建议,如全球移民小组的《将移民问题纳入发展规划主流:决策者和实践者手册》,以便加强发展合作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c) 着力研究移民和侨民的非经济性贡献,如知识和技能转让、社会和公民参与以及文化交流,对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影响,以期制定有据可依的政策,加强全球政策讨论;
(d) 促进移民和侨民对原籍国的贡献,包括为此建立或加强各级政府结构或机制,如专门的侨民办事处或协调中心、协助政府促使移民和侨民在移民和发展决策中发挥潜力的侨民政策咨询委员会以及外交或领事使团中的专门侨民协调中心;
(e) 制定协助移民和侨民投资创业的定向扶持方案和金融产品,包括在创业方面提供行政和法律支持,提供种子资本匹配,建立侨民债券、侨民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并组织专门的交易会;
(f) 通过数字平台等途径提供易于获取的信息和指导,并建立量身定制的机制,包括让领事使团参与其中,特别是在原籍国出现人道主义紧急状况时,协助移民和侨民协调有效地参与资助、志愿或慈善活动;
(g) 依据国家法律,通过建立海外公民投票登记处和议会代表等方式使移民能够在原籍国参政议政,包括参与和平与和解进程、选举和政治改革;
(h) 促进能最大限度增进侨民对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及其社区惠益的移民政策,为尽量减少行政负担的旅行、工作和投资灵活方式提供便利,包括酌情审查和修订签证、居住和公民身份条例;
(i) 与其他国家、私营部门和雇主组织合作,使移民和侨民特别是在高技术和需求量大的领域的移民和侨民能够在母国开展一些专业活动和进行知识转让,而不必失去就业、居民身份地位或已得社会福利;
(j) 在地方当局、地方社区、私营部门、侨民聚居区、同乡会和移民组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促进原籍国与目的地国之间的知识和技能转让,包括对侨民及其技能进行摸底排查,以此保持侨民与原籍国之间的联系。
36. 我们承诺使汇款更加快捷、安全和便宜,为此进一步完善促进汇款市场竞争、监管和创新的现有有利政策和监管环境,并提供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对移民及其家人的金融普惠的方案和工具。我们还承诺优化汇款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的福祉以及对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变革性影响,同时承认汇款是私人资本的重要来源,不能等同于其他国际资金流动,如外国直接投资、官方发展援助或其他公共发展筹资来源。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根据《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具体目标10.c制定路线图,到2030年将移民汇款手续费减至3%以下,取消收费高于5%的汇款渠道。
(b) 促进和支持联合国为家庭汇款国际日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汇款、投资与发展问题全球论坛作为一个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建立和加强伙伴关系的重要平台,采取创新办法使汇款转账更加便宜、快捷和安全;
(c) 统一汇款市场条例,加强汇款渠道沿线基础设施的互操作性,为此确保打击非法资金流动和洗钱的措施不会因不当、过度或歧视性政策而阻碍移民汇款;
(d) 与汇款服务提供者和金融监管机构协商,建立有利的政策和监管框架,培育竞争性和创新性汇款市场,消除非银行汇款服务提供商在利用支付系统基础设施方面的不必要障碍,对汇款转账实行免税或激励措施,提高对不同服务提供商的市场准入,激励私营部门扩大汇款服务,考虑到去风险化关切,提高低价值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并制定区分汇款与非法资金流动的办法;
(e) 为汇款转账制定移动支付、数字工具或电子银行等创新技术解决方案,以降低成本、提高速度、加强安全、增加常规渠道汇款,并为得不到充分服务的人口,包括农村民众、教育程度低的民众和残疾人开辟促进性别平等的汇款渠道;
(f) 提供按服务商和渠道(如比较网站)分列且易于获取的汇款转账费用信息,以提高汇款转账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并通过教育和培训促进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扫盲和金融普惠;
(g) 制定方案和开发工具,通过对等赠款机制、市政债券和与同乡会的伙伴关系等,促进汇款者对原籍国地方发展和创业的投资,以增强汇款在所有技能水平移民工人个人家庭以外所具有的的变革潜力;
(h) 使移民妇女能够获得金融知识培训和使用正规汇款系统,并能够开设银行账户,拥有和管理金融资产、投资和企业,以此作为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促进妇女积极参与经济的手段;
(i) 与银行部门合作,为移民包括为低收入家庭和妇女为户主的家庭提供和开发银行解决方案和金融工具,例如允许雇主直接存款的银行账户、储蓄账户、贷款和信贷。
37. 我们承诺依照国际人权法义务,为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提供便利和开展合作,并承诺保障正当程序、个体评估和有效补救,为此坚持禁止集体驱逐,禁止在存在实际和可预见的死亡、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其他不可弥补的伤害风险时遣返移民。我们还承诺确保适当接收和重新接纳本国国民,充分尊重返回母国的权利和各国重新接纳本国国民的义务。我们还承诺为社区的人员安全、增强经济权能、包容和社会凝聚力创造有利条件,以确保移民返回原籍国后可持续地重新融入。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制定和执行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框架和协定,包括重新接纳移民的协定,确保移民完全按照国际人权法,包括儿童的权利,安全、有尊严地返回母国并获得重新接纳,为此确定共同商定的清晰程序,维护程序保障,保障个人评估和法律确定性,并确保其中包括促进可持续重新融入的规定;
(b) 促进响应性别平等和敏感对待儿童问题的回返和重新融入方案,其中可包括法律、社会和财政支助,保证在这类自愿方案范围内的所有回返作业切实在移民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并保证通过有效的伙伴关系协助回返移民重新融入,包括避免他们回返后在原籍国流离失所;
(c) 在充分尊重隐私权和保护个人数据的前提下展开合作,查明国民身份,为没有留在他国境内合法权利的人员发放旅行证件,以便安全而有尊严地回返并获得重新接纳,为此为本国国民建立可靠高效的身份识别手段,例如,在人口登记册中增加生物识别信息和实现民事登记系统数字化;
(d) 促进原籍国和目的地国的领事机构和有关官员建立机构联系,回返前向回返移民提供适当的领事协助,协助获取文件、旅行证件和其他服务,以确保回返和重新接纳的可预测性、安全性和尊严;
(e) 确保通过原籍国和目的地国之间迅速有效的合作,让他国境内没有合法居留权的移民安全和有尊严地回返,事先接受个人评估,由主管当局负责实施,并根据正当程序保障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允许用尽一切适用的法律补救办法;
(f) 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结成伙伴关系,建立或加强国家回返监测机制,就加强问责的方式方法提出独立建议,以保障所有回返移民的安全、尊严和人权;
(g) 确保仅在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后开展涉及儿童的回返和重新接纳进程,兼顾家庭生活和家庭团聚的权利,并确保儿童在整个回返过程中由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专门官员陪同,确保原籍国在儿童回返后作出适当的接收、照料和重新融入安排;
(h) 促进回返移民可持续地重新融入社区生活,为此向他们提供平等机会,使他们能够获得社会保护和服务、司法救助、心理社会援助、职业培训、就业机会和体面工作、承认国外所得技能和金融服务,以便回返后在原籍国充分利用他们作为社会积极成员和可持续发展贡献者的创业精神、技能和人力资本;
(i) 查明并满足移民回返社区的需求,在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基础设施规划、预算分配和其他相关政策决定中纳入相关规定,并与地方当局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
38. 我们承诺协助所有技能水平的移民工人获得目的地国的社会保护,并在原籍国或在决定到另一国工作时得益于可适用的社会保障应享权利和既得福利的可携带性。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根据劳工组织2012年社会保护底线建议书(第202号),建立或维持非歧视性国家社会保护制度,包括国民和移民的社会保护最低标准;
(b) 缔结对等的双边、区域或多边社会保障协定,规定所有技能水平的移民工人既得福利的可携性,其中提及各自国家适用的社会保护最低标准和适用的社会保障应享权利和规定,如养恤金、保健或其他既得福利,或将这些规定纳入其他相关协定,如关于长期和临时劳工移民的协定;
(c) 将有关应享权利和既得福利的可携性规定纳入国家社会保障框架,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指定联络中心,方便移民提出可携性要求,解决妇女和老年人在获得社会保护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并在原籍国设立移民福利基金等为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提供支助的专门工具。
39. 我们承诺通过加强国际合作、重振全球伙伴关系并本着团结精神,在实现本全球契约规定的目标和承诺方面相互支持,重申促进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面综合办法的中心地位,认识到我们都是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我们还承诺在应对每个国家面临的挑战时采取联合行动,执行本全球契约,特别强调非洲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面临的具体挑战。我们还承诺促进本全球契约与现有国际法律和政策框架之间相辅相成性质,将本全球契约的执行工作与此类框架特别是《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及其对移民与可持续发展涉及多种因素且相互依存的认识保持一致。
为履行这一承诺,我们将斟酌采取以下行动:
(a) 按照国家优先事项、政策、行动计划和战略,通过整体政府和全社会办法,在我们共同执行本全球契约时为其他国家提供支持,包括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
(b) 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通过适当的合作框架、创新伙伴关系和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在因贫穷、失业、气候变化和灾害、不平等、腐败和治理不善等结构性因素的持续影响而持续大量产生非正常移民的地区加速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同时维护国家自主并分担责任;
(c) 让地方当局参与确定有效执行《全球契约》的国际合作需求和机会并为之提供支持,将地方当局的观点和优先事项纳入移民问题发展战略、方案和规划,以此确保各级政府和政策部门的善治和政策协调,最大限度地提高国际发展合作的效力和影响;
(d) 利用能力建设机制并凭借其他现有工具,通过从各国、国际金融机构、私营部门、国际组织和其他来源调动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加强有关当局的能力,以协助所有国家履行本全球契约中作出的承诺;
(e) 根据国际法缔结双边、区域或多边互惠、量身定制和透明的伙伴关系,为共同关心的移民政策问题制定有的放矢的解决办法,并根据全球契约应对移民问题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40. 为了有效执行本全球契约,我们需要在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携手努力,包括建立协调一致的联合国系统。
41. 我们承诺按照我们的愿景和指导原则,实现本全球契约提出的目标和承诺,在各级采取有效步骤,促进所有阶段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我们要在各自国家以及区域和全球各级执行本全球契约,兼顾不同国情、能力和发展水平,并尊重国家政策和优先事项。我们再次承诺恪守国际法,强调依照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本全球契约。
42. 我们将本着团结精神,通过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和重振全球伙伴关系执行本全球契约。我们将继续以现有机制、平台和框架为基础,从各个层面解决移民问题。我们认识到国际合作对于有效实现各项目标和承诺的中心作用,将努力加强我们对南北、南南和三方合作与援助的参与。我们在这方面的合作努力将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保持一致。
43. 我们决定在现有举措基础上,在联合国建立一个能力建设机制,为会员国执行全球契约的工作提供支持,从而使会员国、联合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私营部门和慈善基金会,能够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技术、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加强能力和促进多伙伴合作。能力建设机制将包括:
(a) 一个为需求驱动、量身定制的综合解决方案提供便利的联络中心,为此:
㈠ 咨询、评估和处理各国提出的制定解决方案的请求;
㈡ 根据联合国系统内外执行伙伴的相对优势和业务能力,确定主要执行伙伴;
㈢ 将这种请求与现有的相关类似举措和解决方案挂钩,以便进行端对端交流和可能的推广;
㈣ 确保为多机构和多利益攸关方执行工作提供有效配置;
㈤ 发现筹资机会,包括开设启动基金;
(b) 一个用于落实以项目为导向的解决方案的初始融资启动基金,为此:
㈠ 必要时为启动特定项目提供种子资金;
㈡ 补充其他供资来源;
㈢ 接受会员国、联合国、国际金融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私营部门和慈善基金会的自愿捐款;
(c) 一个全球知识平台,作为开放的在线数据源,为此:
㈠ 作为现有证据、做法和举措的知识库;
㈡ 为获取知识和分享解决方案提供便利;
㈢ 借鉴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的伙伴关系平台和其他相关来源。
44. 我们将与移民、民间社会、移民侨民组织、宗教组织、地方当局和社区、私营部门、工会、议员、国家人权机构、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学术界、媒体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并结成伙伴关系,执行本全球契约。
45. 我们欢迎秘书长决定建立联合国移民问题网络,以确保响应会员国的需要,为执行工作包括能力建设机制提供全系统、有效和协调的支持,并对本全球契约进行后续落实和评估。在这方面,我们指出:
(a) 移民组织将作为移民问题网络的协调中心和秘书处;
(b) 移民问题网络将充分利用联合国系统内有关实体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c) 移民问题网络的工作将与现有协调机制和联合国发展系统的重新定位完全一致。
46. 我们请秘书长利用这一网络,每两年向大会报告本全球契约的执行情况、联合国系统在这方面的活动以及体制安排的运作情况。
47. 我们还认识到国家主导的进程及全球和区域平台在推动移民问题国际对话方面的重要作用,邀请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区域协商进程和其他全球、区域和次区域论坛提供平台,交流本全球契约执行工作的经验,分享政策与合作方面的良好做法,推动采取创新办法,并围绕具体政策问题营造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
48. 我们将采取国家主导的办法,在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下审查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在联合国框架内执行本全球契约的进展情况。我们商定为开展后续落实和评估,采取有助于我们实现目标和履行承诺的政府间措施。
49. 考虑到国际移民问题需要有一个会员国可以审查执行进展情况和指导联合国工作的全球论坛,我们决定:
(a) 目前计划每四届联大举行一次的国际移民与发展问题高级别对话须调整用途并更名为“国际移民问题审查论坛”;
(b) 国际移民问题审查论坛应作为主要的政府间全球平台,供会员国讨论和分享本全球契约各方面执行进展情况,包括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有关的方面,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都可参加;
(c) 国际移民审查论坛自2022年起每四年举行一次;
(d) 国际移民审查论坛将讨论本全球契约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的执行情况,可与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互动,以期在有成就基础上再接再厉,发掘进一步合作机会;
(e) 国际移民审查论坛每届会议将产生一份政府间商定的进展情况说明,可为可持续发展问题高级别政治论坛提供参考。
50. 考虑到国际移民大都在区域内发生,我们邀请相关次区域、区域和跨区域进程、平台和组织,包括联合国区域经济委员会或区域协商进程在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下,从2020年起审查本全球契约在各自区域的执行情况,每四年举行一次全球讨论,以便切实为每届国际移民审查论坛提供参考。
51. 我们邀请全球移民与发展论坛为本全球契约执行情况年度非正式交流提供空间,并向国际移民审查论坛报告成果、最佳做法和创新办法。
52. 我们确认国家主导的国际移民举措作出重大贡献,邀请移民组织国际移民对话、区域协商进程和其他论坛为国际移民审查论坛作出贡献,提供与执行《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有关的数据、证据、最佳做法、创新办法和建议。
53. 我们鼓励所有会员国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为执行本全球契约制定目标宏大的国家对策,并通过自愿制定和实施国家执行计划等方式,对国家一级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各方参与的审查。此类审查应借鉴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以及议会和地方当局的意见,切实为会员国参与国际移民审查论坛和其他相关论坛提供参考。
54. 我们请大会主席在2019年发起并于同年完成公开、透明和包容各方的政府间协商,以确定国际移民审查论坛的确切模式和组织安排,并厘清区域审查和其他相关进程的意见如何为论坛提供参考,以此进一步加强本全球契约所述后续落实和评估的总体效力和一致性。
1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2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通过,见FCCC/CP/2015/10/Add.1,第1/CP.21号决定。
3 《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1962年(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118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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