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体育资讯 > 正文

东昌府区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手册

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手册

东昌府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9年8月8日


1.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1

2.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4

3.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10

4.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 13

东昌府区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手册

5.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职责…………………………………… 14

6.反馈意见(校本)………………………………………… 15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

  为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挂牌督导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

  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条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含直属学校)。

  第三条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四条责任督学对以下主要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五条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提交报告。

  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第七条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实行回避。

  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

  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第九条各地要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项经费。对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实行责任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

  第十条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责任督学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年度考核称职的督学,予以续聘;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工作或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及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教育督导及有关部门要重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其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

2001年12月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教育规模和教育督导工作需求,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拟订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教育政策、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等事项进行督导;

(四)对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约谈被督导单位的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立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十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被督导单位遵守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对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和收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五)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开展调查;

(六)对被督导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督学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书。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接受国家或者省组织的教育督导培训。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根据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应当成立由督学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小组。对督学参与督导活动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教育督导目的、内容,提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督促、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并提出自查报告;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论,提出整改意见;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必要时可以将督导结论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

第十七条 督导结论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查结论。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

第十九条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拒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整改建议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四)对如实向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聘任机关撤销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滥用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

第一条为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规范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计划。责任督学应根据教育督导部门年度工作安排,针对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所负责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报教育督导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确定方案。每次开展督导,责任督学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督导任务和督导重点,填写学校督导备案表,包括督导学校、时间、目的和内容。

第四条督导方式。责任督学可事先不通知被督导学校,随机实施经常性督导。也可根据督导需要,提前要求学校就有关事项进行准备,协助开展工作。

第五条持证督导。责任督学实施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第六条校园巡视。责任督学应认真检查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设备,注意了解管理、使用、安全、卫生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推门听课。责任督学可随机进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方式、课堂互动、教学效果等。应做好课堂记录,课后与教师沟通,提出意见。听课不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八条查阅资料。责任督学可查阅学校校务管理、财务管理、教学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有关会议和活动记录、学生学籍档案、财务账目、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应尊重学校办学特色,不宜公开的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九条问卷调查。责任督学可依据督导事项设定调查问卷,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开展调查,全面了解学校真实情况或师生诉求。

第十条座谈走访。责任督学可随时与校长、教师、员工、学生交流,召开教师、家长或学生座谈会,了解学校管理、教学和学生学习活动等情况;也可走进社区、学生家庭及相关单位,了解群众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暗访、单独访谈、相关人员回避、匿名问卷、保密承诺等方式进行访谈。要保护走访调查对象隐私,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第十一条督导记录。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可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对现状、问题、意见等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反馈意见。责任督学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反馈意见,及时和学校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整改通知。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报告教育督导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教育督导部门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第十四条督促整改。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督促学校或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对在期限内没有及时处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督导部门负责人。

第十五条总结汇报。责任督学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每年应对督导工作进行总结,接受教育督导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撰写报告。责任督学应独立完成月度、季度、年度督导报告。督导报告应包括督导任务、督导过程、典型经验、突出问题、督导结论以及督导建议等。报告应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文字简练、言之有据。

第十七条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工作守则

一、爱岗敬业:热爱督导奉献教育,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二、依法履职:熟悉法律遵守规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科学规范:遵循规律坚持标准,讲究程序严格操作。

四、客观公正: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处理问题公平公正。

五、善于沟通:深入学校贴近师生,加强交流及时反馈。

六、勇于担当:敢查实情敢讲真话,督促整改一抓到底。

七、开拓创新:视野开阔思维缜密,大胆探索注重总结。

八、注重实效:认真监督悉心指导,意见明确落实到位。

九、业务精湛:注重学习勤于钻研,本领过硬能力全面。

十、廉洁自律: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不谋私利。

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5.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有话要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