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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指定承贷主体作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的承接主体,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融资、建设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承接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以及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进行融资,为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县扶贫开发投融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扶贫开发公司”)分项目设立专户,协助承贷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监督。承贷主体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实施、招投标及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各乡镇设立扶贫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落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包括:在册贫困户(含移民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一般户(含移民户)。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县级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补 1 资金、库区移民搬迁补助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中央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县级预算内投资是指县预算内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是指在中央下达的政府债务限额内,以省政府发行债券方式取得的资金;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奖补资金是指易地搬迁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库区移民扶贫搬迁补助资金是指库区移民易地搬迁户享受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国家建设专项基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资金;长期政策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中长期贷款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一般户搬迁建房政策补助资金; 2、水库移民易地搬迁政策补助资金; 3、搬迁户农村宅基地退出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 4、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内配套建设搬迁特困户周转房; 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需由政府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其他相关费用; 6、同步搬迁安置房建设资金。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 1、资本金到位和融资放款。根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需要,承贷主体提出项目资本金拨付申请,经县政府批准,由省易安公司和县财政拨付至承贷主体在贷款行开设的专户,同时申报贷款行同比例发放贷款。 2、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本金和贷款到帐后,县扶贫开发公司书面出具资金支付申请报告(附一般收据),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承贷主体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县扶贫开发公司在贷款行开设的专户。该帐户为易地扶贫资金共管帐户,参照项目施工单位帐户管理,由县政府、县扶贫开发公司、承贷主体、农发行四方作为监管主体,负责资金使用监管,项目资金须经监管主体共同审核后方可支付。 3、资金使用流程: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需要,分类型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1)属于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由实施主体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施工企业与监理公司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合同约定需支付资金时,分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用款支付审批表(见附件02。第一次申报需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工 程支付证书(见附件03)及税务发票(以“承贷主体”的名称开具),实施主体汇总填报项目支付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据实拨付资金至各施工单位。(2)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一般户搬迁政策补助资金。由实施主体填报分户统计表(见附件04)及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资金据实拨付各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所通过打卡方式直接补助到户或村集体设立的理事会对公账户。 (3)水库移民易地搬迁政策补助资金。由实施主体填报分户统计表(见附件04)及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资金据实拨付各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所通过打卡方式直接补助到户或村集体设立的理事会对公账户。 (4)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由实施主体填报分户统计表(见附件04)及审批表(见附件01),报县相关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后,县扶贫开发公司将资金据实拨付各乡镇财政所专户,财政所通过打卡方式直接补助到户或村集体设立的理事会对公账户。 第七条 实施主体扶贫项目办公室应落实专人核算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收支,确保专人、专户(打卡发放资金)、专账管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全部用于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支出,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实施主体或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进度调度、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及项目竣工验收;按进度申请拨付各类资金;对到户补助资金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打卡发放或划转;按月上报县扶贫开发公司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条 县发改、扶贫移民、住建等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跟踪、检查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承贷主体和扶贫开发公司等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做好资金支付调度。县财政局负责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到承贷主体,确保按期偿还到期本息。 第十二条 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跟踪检查、审计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暂停后续资金拨付,责令改正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承贷主体和扶贫开发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补助5.5万元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的意见》,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集渠道、补助标准、省市县分担比例及还款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此次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联合制定出台的陕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四个相关规定。1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安置房建设人均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型面积以60、80、100平方米户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要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要求建设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2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根据安置方式不同,采取差别化补助标准,对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对采取分散安置方式的,建房人均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3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集渠道及负担比例 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补助5.5万元的标准,中央及省财政与市县按照4∶6的比例分级负担。4明确了融资主体 惠民政策叠加助困难户“搬得出、稳得住” 8月19日下午,刚走进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松林村上下街的扶贫搬迁安置点,一幅热火朝天的施工景象便展现在记者面前:这里像一个大工地,一排排、一栋栋新房正拔地而起,错落有致。 62岁的李在祥老人家的新房已经率先完工,新建的120平米楼房宽敞明亮,老人在一层房子里开了个杂货店,做起了生意。“以前我住的是茅草房,房子里面不仅黑,下雨还漏水,老伴都不在了,本打算这样过下去,”李在祥感慨地说,“没想到信用社贷款给我们盖房子,今年搬了新房,我们还了这个商店,以后的收入也有了,生活也有盼头了。” 镇雄县农村信用社信贷部副主任施吉浪告诉我们,李在祥是年过60岁的独居老人,本来不满足放款条件,农信社在“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号召下,决定放宽贷款条件,让老人尽快住进新房子。 “施主任,快过来坐!”刚到村民安国军家门口,正在忙着盖房子的安国军便一眼认出了她。据施吉浪介绍,安国军是镇雄县扶贫攻坚“挂包帮、走转访”结对帮扶对象,因为贫困,老婆也离家出走了,自己独自带着3个孩子过日子。“我以前跟着父母住在破旧的老房子里,加上3个小孩,全家老小都是挤着睡觉,早就想盖房子了,可是我以前打零工挣钱,又要养小孩,能住上大点的房子就像做梦,没想到政府的补助和农信社的贷款让我梦想成真了,感谢政府和农信社,”安国军激动地说,“估计10月新房就能完工了,有了新房子,干活都有劲头了。”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整个扶贫搬迁安置点除了房屋建设,广场修建、道路硬化也在如火如荼进行中。据了解,搬迁计划要求安置点的房屋建设要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风格,例如:上下街是彝族群众聚居区,定位就是“彝族特色民族团结示范村寨”,同时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做出了严格要求:进村道路宽5米以上,村内主干道宽3.5米以上,厚度18厘米以上;饮用水质合格率、安全用电率和通信覆盖率都要达到100%;安置点要求有文化广场、文化活动室、卫生室、农家小超市、幼儿园、公共卫生厕所等服务设施。 上下街村民告诉记者,他们前段时间还忙着学唱彝族歌,学跳彝族舞。原来,为了丰富当地村民文误生活,传承民族文化,镇雄县人社局和云南技师学院在松林村联合举办了民族歌舞培训班,重点培训民族歌舞、民族语言、民族文字、民族礼俗和礼仪等,15天的培训结束后,反响良好。 从“开门即是山”的大山窝里,到如今的集中居住且交通便利,群众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记者遇见了镇雄县政协副主席吉鸿,他告诉记者,他担任着松林树脱贫攻坚示范点建设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必须每天深入一线指导工作,不能“走读”或无故脱岗。“领导干部现在很多都沉到村组一线、工地一线办公,把工作精力集中到脱贫攻坚上,加快易地扶贫工作的建设步伐,”吉鸿动情地说,“我们是下了用干部脱皮换群众脱贫决心的,不过决心再大也不能离开资金的支持,脱贫不能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金融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做出了很大贡献,希望金融机构继续支持扶贫攻坚工作。在场的人行、农信社、农发行、农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人员均表示会进一步加大对精准扶贫的投入力度。 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镇雄县支行副行长王家贤介绍,该行已发放松林村异地搬迁工程款469万元。在全县发放4.68亿元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其中:农户无偿使用资金(每户6万元标准)已支付3.06亿元,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启动资金已支付6185万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贷款惠及全县23个乡镇共计52个安置点:易地扶贫搬迁户5248户,19281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659户,9772人。 让村民“有事做、能致富” 8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镇雄县芒部镇新地方村青山异地搬迁安置点,一幅赏心悦目的乡村画卷在记者眼前徐徐展开,青山绿水间,“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的一栋栋楼房拔地而起,漂亮的楼房依坡而建,高低错落,三三两两的农户在田间辛勤地耕作,农地里的桃树、核桃树点缀其间,这些串珠成链的景致形成了充满诗情画意的田园风光,勾画出脱贫致富的乡村新样本。 新地方距离镇雄县芒部集镇9公里,下辖12个村民小组795户3486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206户880人,以汉彝苗三个民族为主。“过去做梦都没想到村民会过上这么好的生活。”担任了13年新地房村村支书的黄佑俊感慨万千地说,“新地方村的村民大部分是从地质灾害滑坡点搬迁到青山安置点的,不通公路,不通自来水,全部住着低矮、破旧、危险的土坯房,一遇雨天,屋外下大雨,屋内下小雨。靠种农作物只够维持生存,村民过着极其单调贫穷的生活。易地搬迁的政策出台后,整体搬迁了滑坡点的村民到环境条件好、交通便利、紧邻村级市场的新地方村。通过几年的努力,扶贫搬迁安置点完善了基础设施配套,修通了水泥路,安装了自来水,建好了下水道,生活条件跟以前比有天壤之别。 芒部镇党委书记熊良纯告诉记者,解决了住的问题,芒部镇还在考虑如何做大产业的问题,新地方村易地搬迁坚持搬迁与“发展”两手抓,目前村里的养猪场已经初具规模,牛马交易市场年交易量可达7000多头,全镇的经济林果产业发展尤其迅速。 据了解,芒部镇积极拓展新地方村的发展思路,利用芒部镇山地多,气候温和,适宜高原生态林果生长的实际,成立了邦兴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的带领下,采取“村委+合作社+农户”的种植模式,由村委会统一规划管理,合作社提供种苗、种植技术、后期管理、农户出地种植,按照1:2:7的比例成分。现在在新地方村的山坡上沿山沿河都已连片种植桃树、李树、核桃树,合作社做到“一区域一品种,早、中、晚熟兼备,形成梯次性采摘”,在全村种植桃、李、核桃等7000余亩。待进入盛产期后,每亩每年可收入8000元左右,现全镇共发展种植经济林果23000亩。 据黄佑俊介绍,现在村民给村里的合作社打工每月会有2000元的收入,有的村民还把自己土地流转给合作社种植李树,每年可以收取租金,按照李树产量还能收取提成。“村民不仅脱贫了,还正在走上致富路,”黄佑俊激动地说,“金融机构不仅在脱贫上给予贷款支持,在群众致富路上也做了大量工作。” 新地方村村民王晔在村中心开了个小型超市,记者听说农行新建的易地搬迁金融服务点就在他家的超市里,便来一探究竟。离很远就看到超市门口人头攒动,走近一瞧,小超市里货品齐全,顾客络绎不绝,生意红火。“能有这样的好日子,要感谢政府和银行,没有政府的补助和银行提供的贷款,贫困农户是建不起新房的,”他高兴地说,“如今农行还在我们村建了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点,村民可就近在服务点进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划转,再也不用跑到9公里外的芒部集镇,为村民省了将近20块的路费,也方便了群众”。 据了解,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中,有贷款意愿的搬迁农户可申请6万元的住房建设贷款,分20年偿还,并享受3年期限的政府贴息补助。农业银行镇雄县支行副行长杨庭武告诉记者,农行承办了易地搬迁资金划转业务后大力畅通支付结算渠道,全县共设立了惠农支付点96个,安装布放惠农智付通560台。惠农POS机16台,基本保持了全县28个乡镇的“全覆盖”,除强化传统支付现金、本行和跨行转帐功能外,还实时增加了代交电话费、代缴水电费、交警罚款等代收代付功能,并力争收费优惠到最大,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足不出村的金融惠民政策的温暖。 据人民银行镇雄县支行副行长林东介绍,今年上半年,镇雄县农发行、农行、建行、信用社、富滇银行和邮储银行涉农贷款余额分别达到6.07亿元、18.94亿元、15.92亿元、29.21亿元、3430万元和1.13亿元。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贷款7032户3.23亿元、基层党员带领群众创业致富贷款538户2690万元、“贷免扶补”贷款593户5930万元,县农信社向镇雄县远华黄牛养殖有限公司等农业龙头企业发放贷款3230万元,辐射、带动周边农户提高农业生产率,同时农信社在全县鼓励有头脑、有劳动力、有生产经验的贫困户自主创业。 镇雄县人行专门向全县发放扶贫再贷款2000万元,有力地改善了贫困地区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该行还利用自有资金和争取财政资金,分别投入280万元为挂钩扶贫点泼机镇老包寨修路、修学校,进行电网改造。 岩桑坳距离威信县城约30公里,是威信县双河苗族彝族乡楠木村的一个名不见经传的自然村,因该地遍山生长一种适应性极强的叫“岩桑”的乔木而得名。然而,这个充满生态意味名字的村庄却一直贴着高寒和贫穷的标签。 8月24日下午,记者从威信县城驱车出发,约40分钟就到达岩桑坳易地扶贫搬迁示范点。“村民都要住上别墅啦!”刚下车,大家就惊叫了起来,感叹这个“山沟沟”里居然有别墅。“扶贫搬迁工程启动以来,这里一天一个样”双河乡副乡长杨超群自豪地说,“村里不仅有别墅,村民活动广场也已经建好了,以后这里并不比城里差”。绿树掩映下,一排排快要封顶的小别墅整齐划一,格外显眼。虽然天气很热,但施工人员依然顶着烈日奋臂挥汗,加快建设,争取让村民早日住进新房。 岩桑坳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组内搬迁安置59户,坚持“依山就势、点状布局和带状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户有新房、房衬新景,村展新貌”。杨超群带着记者来到特困户郭发清家,他正在忙着新房建设的收尾工作。有些激动的郭发清告诉记者:“做梦都没有想到我们还能住进这么好的房子!”杨超群告诉我们,郭发清和年过八旬的父母原来一起住在位于半山腰的木头搭建的房子里,几乎四壁漏风,哥哥脑瘫,全家只靠他一个人苦钱,因为贫穷,他43岁还没娶到老婆。“多亏了政府的好政策和魏书记的帮助,才能盖起这么好的砖混结构房子,”郭发清憧憬着未来的生活,“现在我心里很踏实,房子盖好后,就带爸妈一起住进去,也让他们享享福。” 郭发清口中的魏书记就是岩桑坳所属行政村楠木的党总支书记魏显富。当地村民告诉记者,魏书记以前在外地做生意,从2000年开始,他几乎每年都在为家乡贫困家庭及部分学校捐款捐物。据不完统计,15年时间,魏显富在威信县捐的资金远远不止200万元。2000年,魏显富刚开始对岩桑坳实施公益性扶贫的时候,当时他的身份是呈贡县东恒建筑公司八处处长。2008年,他创建了德柏园艺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0月,作为昆明德柏园艺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数显富被评为云南省扶贫开发先进个人。作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扶贫,魏显富得到认可,半年后,他当选楠木村党总支书记。 “脱贫不是问题,我们的目标是富裕。”魏显富说:“我们把村民们的土地全部流转种上苗木,让村民们都成为股东,这样不仅可以解决乡亲们的脱贫问题,还能让他们走上致富路。 杨超群介绍说,目前全村已通过栽种苗木实现了95%的森林覆盖率,呈现了村在林中、路在绿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新农村风貌。未来还将打造乡村旅游和养生之地。通过项目覆盖、产业带动、科技培训和信贷扶持,楠木村群众实现了由“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的转变,几乎每个村民小组都有致富产业,户户都有收入来源,走出了一条“整合资金、集中投入、多方联动、全面建设的新路子。 “一个庞大的贫困群体仅靠一人、仅靠一个企业之力是不行的,”魏显福说,群众脱贫致富主要靠政府引导、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其中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不可或缺。 据双河镇农信社主任腾明聪介绍,目前农信社已经向楠木村发放易地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达362万元,为了更快地贷款给贫困农户,农信社主任和信贷员三次进村入户调查、摸底,给村民讲解信贷政策和流程,提前建立信贷档案。 威信县农信社信贷部经理李玉敏介绍,威信县建立了4000万元产业扶贫贷款担保基金,农信社将按照贷款担保基金1:5的比例进行匹配放大,为每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最高2万元的产业扶贫贷款,贷款利率执行5%,其中1万元(含)以下由政府全贴息,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由农户承担1%的利息,政府承担4%的利息。预计8月底,农信社将完成全县5279户产业扶贫精准到户小额贷款的发放。 在搬迁安置施工现场,记者遇到正在忙着粉刷别墅外墙的郭发坤。他说:“易地搬迁工程让我住进了舒心房,深得人心,通过苗木种植产业,我们不用出去打工就能赚钱了,我们有信心把日子过得越来越好。” “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这是在贫困地区常听到的话。像乌蒙山片区这样偏远山村的农户之所以贫困,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自然条件太严酷,根本不适宜生产生活。要彻底挖掉穷根,首先要挪穷窝,彻底走出环境恶劣、基础脆弱的困境。 易地搬迁改变了以前只“输血”,而不“造血”的扶贫模式,为破解“脱贫——返贫”的循环怪圈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迁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的要求,对生活在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通过组织实施各项工程建设,使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通过技能培训,产业带动,使安置区的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高,搬迁群众增收渠道逐步拓宽,脱贫步伐明显加快,迁出区生活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实践证明,易地扶贫搬迁是一项从根本上帮助农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综合性工程,是全面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举措。 一、1270个县已全面开工,项目开工率达98%以上 截至9月底,22个省(区、市)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已全面启动,开工县数1270个,占计划县数的99%以上。开工项目17269个,项目开工率达到98%。其中,已竣工项目2093个,已搬迁入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36万人。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以来,项目开工率达到100%的省份由此前的仅重庆市1个,增加到吉林、山东、湖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8个,山西、河北、宁夏3个省份开工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以上。目前,仅河北、广西、福建3省区因土地审批程序等原因,开工率在90%以下,分别为88.6%、84.7%和84.4%。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为23.84平方米,总体控制在政策“红线”之内 截至9月底,全国已开工建设安置住房108万套,9244万平方米,配套建设学校及幼儿园1345个、卫生院所1347个、安置区活动室1964个。已累计完成总投资951.58亿元,投资完成率41%。初步统计,2016年计划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为23.84平方米,总体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的“红线”之内。 三、各省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已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今年3月和6月分2批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193.6亿元,实现对年度建档立卡搬迁任务计划的全覆盖。截至9月底,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已全部分解下达到市(县),并按照今年249万人搬迁任务要求,用于补助年度计划内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 四、18个省级政府已与投融资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贴息贷款承接速度明显加快 目前,22个省(区、市)均已明确由省级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签订易地扶贫搬迁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除安徽、福建、河南、重庆4省(区、市)外,其余18个省份省级政府均已与投融资主体签订了购买服务协议,其中:吉林、江西、山东、湖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份为现场会后新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同时,省级投融资主体承接贴息贷款速度明显加快。河北、山西、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等10个省份已与两行签订贷款合同,并承接贴息贷款337.7亿元,较现场会前增加238.3亿元,其中云南、四川、湖北3省分别新增105亿元、74.5亿元、47.6亿元;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宁夏8个省份已承接专项建设基金189.95亿元,其中,湖南、四川、云南3省已完成“十三五”时期专项建设基金全部额度的注入工作。 五、283亿元地方政府债所筹资金已支付到项目,部分省份存在债务资金滞留现象 截至9月底,除山东、湖南2个省份未发行地方政府债外,其余20个省份已发行地方政府债635亿元,占“十三五”时期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控制规模的63.87%。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湖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份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已全部发行完毕。在已发行的地方政府债中,有615.54亿元已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283.06亿元已支付到具体项目,分别占已发行地方政府债总额的96.93%和44.57%。其中,内蒙古、吉林、江西、重庆、甘肃、宁夏、新疆7个省(区、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全部滞留在省级投融资主体或市县实施主体,滞留资金132.1亿元,其中甘肃49亿元、重庆24亿元、江西和内蒙古各20亿元。有11个省份出现部分资金滞留,其中贵州100亿元、山西34亿元。仅湖北、西藏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已全部支付到具体项目。 六、搬迁与脱贫同步规划,后续脱贫措施和就业岗位正在加快落实 各地在编制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时,同步制定了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扶持计划。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同步开展产业培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初步统计,今年计划搬迁的贫困人口中,各地已开展就业技能培训62.33万人次,在本地落实就业岗位42.2万个,拟劳务输出人口81.73万人,通过产业扶持人口117.6万人。 七、12个省份专门成立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办法(暂行)》、《沅陵县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含各便民服务中心)、县易地搬迁联席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及运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县委、县政府、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重要决策、决定和部署敷衍塞责、执行不力的;(二)不按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和要求,违规确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 (三)工作失职,导致易地扶贫搬迁达不到进度要求,明显滞后,完不成任务的;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开展和不限期办结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给的督办件的; (五)未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影响审计的; (六)监管不力,导致所辖区域发生重大或多次发生贪污、截留、挪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补助资金情况的; (七)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不及时处理和解决群众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反映、投诉和举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九)其他不认真履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视情况合用。 第七条 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重责任追究。 第八条 领导干部被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实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移民、扶贫、发改、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易地扶贫搬迁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责任追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将督查考核结果提交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县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移民、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查实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提交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研究并报经易地扶贫搬迁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责任追究建议,集体讨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责任追究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二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责任追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被责任追究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执行责任追究决定:诫勉谈话由易地扶贫搬迁联系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部门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被责令公开道歉的干部应当在相应的新闻媒体和领导干部大会上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被责任追究人的考核、评优及任用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责任追究人的有关责任追究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干部的责任追究情况记录在案,将被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干部的有关责任追究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责任追究执行情况报告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回复责任追究建议机关。 责任追究实行情况应当及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责任追究办法与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相悖的,按上级的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国家为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提高生活质量,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的专项工程。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范围、搬迁对象和安置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范围为省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投资计划中明确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范围。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居住在土地贫瘠,水资源匮乏,自然灾害频繁,生存环境恶劣,水、电、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落后,改善基本生存发展条件投资大、施工难、效果不确定,难以就地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贫困农户。 第六条 搬迁方式以整体集中搬迁为主,部分分散搬迁为辅,尽量采取以地域上相连的人口居住区(村、组)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林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极端贫困人口同步搬迁。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应选择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贫困农户生产生活需要,公共基础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安置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有带动搬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产业的地区。 第八条 在交通较为便利、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建点集中安置,依托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探索其它符合本地实际的搬迁安置方式,对极端贫困农户可采取梯级搬迁等安置方式。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用地尽量利用荒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搬迁后腾出的闲散土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业发展,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林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包括安置用荒地、闲散地划拨、土地调整、户籍迁移、子女入学、就业培训、后续发展扶持、规费减免等方面。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省、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五年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建设计划编制依据。同时,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库。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委(局)审批。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工作要求,组织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编制投资建议计划。林区、县(市)将建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市、州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林区、县(市)不得将同一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与其它扶贫搬迁工程重复申报、重复安排。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地方投资筹措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抄送市、州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后,及时组织优化实施方案,批复后报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完善建设条件,抓紧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程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其主要责任为负责组织工程施工、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地方投资、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对依托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纳入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第二十条 在统一规划、统一房型和房屋外立面设计的前提下,房屋建设可采用搬迁农户自主建设、乡镇集中建设等方式。道路、饮水、水利等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林区、县(市)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过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规定,完善工程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工程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标准、进度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区乡(镇)将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搬迁农户、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地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实行工程进度季报制度,按规定向省和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户搬迁和安置等信息报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竣工后,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在适当的地方设立各地统一设计的“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投资,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抽验。 第二十五条 验收通过后要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持久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管理参照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并按投资计划、财务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投资和省级投资主要用于解决搬迁户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搬迁户住房、基本农田、小型水利设施、乡村道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设备购置、运输工具、加工项目、蔬菜大棚等建设项目以及土地、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省、林区、县(市)要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地方投资,引导和帮助搬迁农户筹集部分建房资金。 第二十九条 林区、县(市)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引导新农村建设、退耕还林、农村能源、饮水安全、道路交通、农村危房改造、土地整理、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资金管理渠道不乱、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规划为平台,以项目为依托,做好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完善安置地公共设施。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省、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效果等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搬迁安置工程建设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停止工程所在地方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的申报,并相应调减以工代赈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如违反本办法,执行计划不严肃,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地点、内容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调减所在地方工程投资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置房分配办法 (在2012年8月1日安臵户业主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臵房分配工作,实现“科学分房、公平分房、阳光分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修建安臵房管理办法,结合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修建安臵房(以下简称安臵房)的分配工作。 第三条 安臵房分配对象是全和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中的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土地整理项目安臵户(以下简称安臵户),与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建房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房协议》并按期交清建房款(预结算款)并已完清结算手续的安臵户。 第四条 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安臵房分配工作实行镇政府指导和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建房管理委员会委托大乘镇全和村新农村建设农户聚居工程项目推进工作组组织实施,设主持人1人,过录员2人,监督员2人,工作员6人,另请相关部门人员和公证员参加。 第五条 安臵房分配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随机抽号、公开分房、安臵户参与的原则。 —1— (三)同结构同户型抽号机率相同的原则。 (四)同结构同户型房屋价款相同的原则。 (五)交清建房款(预结算款)并完清结算手续后参与抽号分房原则。 第六条 房源及待分配户数。本次进行分配的房屋为大乘镇全和村木鱼包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共60套、两种户型(即一号楼8套,三号楼22套、五号楼从左到右30套),已在房屋门楣上订制了一一对应的房屋编号,未编号的房屋不在待分配房源之内。参与此次抽号的安臵户共60户。 第二章 随机抽号分配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分房采用乒乓球分组随机抽号方式进行先抽排序号,再抽安臵房号。排序号和安臵房号按两组分别进行随机抽取。小户型(102.9㎡)的为第一组,大户型(126.1㎡)的为第二组。两组分别进行两次随机抽取:第一次为随机抽排序号,即分组抽取确定安臵户进行安臵房随机抽号的先后顺序,乒乓球按小户型1至8号、大户型1至52号进行编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定进入第二次抽取的顺序;第二次为随机抽安臵房号,即分组抽取确定安臵户最终得到的安臵房,乒乓球上的编号和安臵房门楣上标明的房号对应一致,60个乒乓球代表木鱼包实地房源的60套安臵房。房源号由4个数字组成,从左到右排第一个数字表示楼幢号,第二个数字表示单元号,第三个数字表示楼层号,第四个数字表示门牌号。 —2— 第八条 乒乓球上的数字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为便于数字“6”和“9”的区别,数字“6”下画横线(即“6”表示6号)。 第九条 由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建房管理委员会进行房源编号公示,并对抽号分房的时间、地点和分房办法进行公示。分房时间定于2012年8月1日上午 9:00 整。抽号选房地点为大乘镇政府四楼大会议室。 第十条 安臵户实际到会户数达到应到会户数(会前已完清预结算手续的安臵户数)的90%以上方可进行安臵房抽号分配。参与抽号的人员必须是项目对象户或其受权委托人,且必须为2012年6月30日前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第十一条 参加抽号的安臵户凭身份证登记并由工作人员发入场劵,一户最多允许两人进入会场,但每户只能确定一人凭选房资格确认书和入场劵进入抽号区抽号,若易地扶贫搬迁安臵房户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与抽号的必须具备本村委会盖章证实的本人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抽取的安臵房号视作安臵户本人认同,委托他人抽号产生的系列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安臵户自行承担,证件不齐者不得入场。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拒绝抽号的安臵户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安臵房分配。 (二)当工作员连续报喊安臵户及排序号三次,安臵户未到场或不作应答的,其抽号顺序轮至本场次末尾之后再依次抽号。 (三)安臵户必须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准时入场,迟到超过10 —3— 分钟者,其抽号顺序轮至本条第(二)款抽号结束后再依次抽号。 (四)抽号人不得故意拖延抽号时间,超过一定时间(5分钟以内)不抽,工作组有权决定其抽号顺序依次轮至本条第(三)款抽号结束后再依次抽号;若到时仍故意拖延抽号时间超过5分钟不抽的,视作拒绝抽号处理。 (五)安臵户在本次房源抽号仪式结束时仍未到场参加抽号的,视作安臵户放弃本次抽号。 (六)拒绝或放弃抽号等违规情形按大乘镇全和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修建安臵房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抽到房屋顶层住房户有权管理和使用对应楼顶屋面并履行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后的保修责任。 第三章 安置房随机抽号分配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以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登记的交清建房款(预结算款)并完清结算手续的先后顺序抽排序号,然后按排序号顺序进行随机抽号分房。排序号和安臵房号写到乒乓球上面公开展示(安臵房号须密封处理),并投入抽号箱大幅度摇动打乱3次或以上供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抽排序号 (一)抽号公证员对号码进行查验,由公证员现场核对无误后方可抽号。 (二)每位安臵户代表只抽一次排序号和一次安臵房号,多抽无效。一次只能抽出一个乒乓球号有效,抽出两个及以上乒乓 —4— 号无效,其抽号顺序依次轮至该场次末尾抽号。顺序号、安臵房号一经确定不能重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抽或更改。 (三)抽排序号由工作人员将印有编号的乒乓球放入抽号盒,待公证员查验乒乓球的编号无误后宣布抽号开始,按交清建房款(预结算款)并完清结算手续时的编号顺序抽出选房排序号。抽取的号码由工作人员逐一进行登记确认。 第十六条 抽安臵房号 (一)各安臵户抽号选房资格人按抽到的排序号抽安臵房号。工作人员将印有房源号的第一组乒乓球放入抽号密封箱内,由工作员按已抽排序号的顺序从小到大依次喊安臵户进行抽安臵房号。 (二)抽号选房资格人抽到安臵房号后,应当场在《房屋抽号确认表》和安臵房确认书上登记签字。确认签字完成后,由下一户继续抽号,抽完第一组安臵房后再抽第二组安臵房,直至现场参与随机抽号分房农户全部抽完为止。 (三)宣布抽号结果。现场项目农户全部抽完后,由主持人及相关人员在《房屋抽号确认表》上签字,并当场宣布抽号结果,经公证后的结果具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抽完安臵房后,安臵户之间允许互换安臵房,但必须自愿达成房屋互换协议,大乘镇全和村新农村建设农户聚居工程项目推进工作组作好互换登记和互换协议备案审查。 —5— 第十八条 安臵房分配过程由纪委、监察、公证、业主代表进行全程监督,公证机关全程现场监督公证。 第十九条 房屋分配后,安臵户装修和使用中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其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管护、卫生、环境、绿化、消防、车辆等管理办法由安臵户业主大会共同商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臵户业主大会采用举手表决过半数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乘镇全和村新农村建设农户聚居工程项目推进工作组负责解释。 《规划》提出, 在住房建设方面, 新建 (购) 安置住房1 463万m2, 其中, 农村新建安置住房1183万m2, 平均每平方米按1 300元计算, 估算投资153.8亿元;城镇购房280万m2, 平均每平方米按3 000元计算, 估算投资84亿元。在配套基础设施方面, 配套基础设施估算投资76.46亿元。公共服务设施方面, 新建学校、幼儿园、卫生院 (所) 和其他村级服务设施每平方米按1 600元计算, 估算投资14.14亿元。土地整治方面, 估算总投资13.08亿元。迁出区生态环境恢复每亩按500元计算, 估算投资1.82亿元。产业发展资金方面, 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人均1万元, 估算投资50亿元。全省户均建设费用19.74万元, 其中住房建设成本13.67万元左右,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本6.07万元左右。 《规划》提出, 全省将开通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 免收安置区建设用地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 允许贫困地区将部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交易。 一、“三问”——厘清思路,提振信心 围绕“为何搬迁、迁到哪里、迁后怎么脱贫”三个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开展民意大调查、专题大讨论,催生搬迁脱贫的内在动力。 (一)讲清“为何搬迁”,凝聚发展共识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镇政府先后5次培训武装镇村干部1000人次,印发《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答》1万份,召开群众会100余场,让政策精神家喻户晓、入脑入心。加大民情调研力度,组建工作专班。镇领导班子成员带队,逐村召开座谈会,逐户调查走访,掌握易迁农户的需求,解答干部群众的困惑。加大示范带动力度。针对许多贫困户认为易迁项目是天上掉馅饼,坐在家里“等靠要”的思想,镇村两级公开搬迁安置点初步规划效果图,对有脱贫动力和门路的197户易迁户优先调度安排,促使易迁户不观望、犹豫。 (二)讲明“搬到哪里”,创造发展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是是推进开发式扶贫的一大创举。白杨坪镇立足区位优势、产业基础及贫困户的发展需求,按照“尊重民意、立足长远、统筹规划、以点带面”的思路、集中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合理选点、规划建设。全镇有搬迁意愿且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460户1473人被纳入“十三五”脱贫规划,其中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任务183户的安置房正在紧张建设中,预计年底可完成入住。交通区位优良,工业、服务业发展势头强劲的集镇安置点成为贫困户的首选,转型为产业工人的鲁竹坝村搬迁户乐意依靠百果园生态休闲旅游来安置。 (三)讲实“迁后怎么脱贫”,鼓足发展干劲 白杨坪镇人均耕地不足12亩,仅靠传统农业无法承载这么多贫困户脱贫。镇政府着力推动传统农业向规模化、精细化转型,让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具体探索有三条路径。一是依托市场主体助力脱贫攻坚。全镇36家专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社员1500余户,锁定的搬迁对象中每户有1人实现了稳定就业。二是培育商业市场。安置房设计168个门面,以成本价售给搬迁户自主经营,或交由村集体招商经营获取分红。三是积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搬迁户流转经营土地山林,确保搬迁后农业收入不减少。目前,已有15家专业合作社租赁搬迁户土地近万亩。 二、“三关”——攻克难点,精准推进 聚焦搬迁对象锁定难、项目推进难、干部包保责任落实难等三大难点,把住“三关”、精准号令,打响搬迁扶贫的决胜之战。 (一)严把程序关,精准锁定对象 按照“一调查两评议三公示一审核”的流程,组织贫困户填写《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意愿调查表》《易地扶贫搬迁承诺书》,召开户主会和村民代表会进行评议,组、村、镇三级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镇委、镇政府集中审核,并上报市扶贫办组织“第三方”抽查评估,最后由市政府锁定,确保符合政策要求的一个不落、不符合搬迁条件的一个不进。为避免干部优亲厚友、违规操作,镇政府对各村各环节工作先审批方案,再组建专班现场监督、跟踪督查,开展了两轮有镇班子成员、各村书记和村第一书记参加的交换检查活动。镇纪委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加强日常监督。 (二)严把规划关,精准实施项目 坚持规划先行。组织专家评审,科学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聘请市规划设计院编制集中安置点建设详规,做到安置点规模适度,房型设计与搬迁对象一一对应。探索城镇化安置、产业园区安置两种模式。先期办好白杨坪集镇青春大道、鲁竹坝百果园生态农业园区2个集中安置试点,严格按政策和规划要求施工建设。贫困户家庭人口1人的建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2人及以上的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每户出资不突破1万元,确保不因房返贫。集镇安置点拿出商业黄金地段建设安置房,配套建设商业门店,租金收入用于后续扶持搬迁贫困户;百果产业园安置点由企业出资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土地山林出租得租金、企业劳务用工得工资、资金及生产资料入股得红利、农业惠农补贴归村民等四种增收渠道,促进搬迁户稳定脱贫。 (三)严把管理关,精准担当责任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书记、镇长挂帅,各村和镇直各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镇扶贫办统一调度;镇委书记主动与上级部门对接,申请审批绿色通道,快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落实责任人,实行挂图作战,倒排工期。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确保每个村、每个安置点都有一名镇领导牵头负责,每个搬迁户都有一名干部结对联系,确保搬迁户按期搬迁入住和脱贫销号。三是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资金管理。将工作进度与镇村干部绩效挂钩,采取“月督办、季拉练”的方式,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解决难点问题,对未按期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责任人严厉追责。目前,青春大道安置点一期、二期工程进展顺利,百果园安置点场地平整完毕、已启动安置房建设,建成后共可安置239户856人。 三、“三结合”——突出后劲,共享发展 结合发展特色产业、培养新型农民、建设美丽城镇推进搬迁脱贫,打消“生活不习惯、发展无门路”的后顾之忧,提升贫困群众的幸福指数。 (一)强壮特色产业,拓展增收渠道 大力推广绿色环保、测土配方施肥新技术,推行“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贫困户)”产业化经营模式,推进以茶叶为主体,畜牧和烟果为两翼的特色农业提质增效。充分利用交通区位优势,积极发展生态工业和以休闲旅游为主的现代服务业。目前,全镇招商引进州裕登生态农业公司,创办麂子渡观光农业旅游专业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社81家,注册了硒多多等特色知名农产品商标。全镇农业总产值达36亿元,乡鎮企业产值达1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4%、20%,共带动8000余名贫困人口增收致富。 (二)培养新型农民,打造品质生活 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致富能手与贫困户对话”、最美白杨人评选表彰等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引导搬迁户主动融入新环境,向善向美,变富变强。坚持“富脑袋也富口袋”,积极组织职能部门、市场主体加强对贫困户的技能培训。今年1至10月,全镇共开展各类培训30余场,培训8000余人次。州裕登生态农业公司举办葡萄种植、加工技术及农家乐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吸纳经培训合格的11个搬迁安置户36人在企业务工,人均年收入3万元以上,支持2个贫困户在园区开办农家乐,年均收入20多万元。 (三)建设美丽乡村,共享发展成果 乘借“六城”同创东风,大力推进“天更蓝、水更绿、山更青、地更净、乡村更美”五大工程。坚持公路建设、产业发展、特色民居改造三手齐抓,做美做特新农村,逐步告别“脏乱差”,提高搬迁户的满意度、获得感。着力做美做强新城镇。利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完成青春大道建设及水电网络配套,拉开集镇骨架,打造旅游特色小镇,为发展聚集人气。积极争取部门支持,兴建恩施市白杨坪小学、中心幼儿园,启动白杨坪镇卫生院扩建工程,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农贸市场项目前期工作,让搬迁户能享受到更优的公共服务。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05号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05〕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2004年4月29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非重点县的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地区,年人均收入在865元(2000年现价)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第五条 试点阶段应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 1、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经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区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区市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议计划,报请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转下到各县区市,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转下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省级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有关前期工作。试点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村社)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市州、县区市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计划经市州转下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在每月7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市州上月试点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区市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2002〕394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 跨县、跨乡镇、跨村搬迁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 就近搬迁需改善生活条件和部分生产条件的,按人均3500元标准补助。 以住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设施,中央专项补助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县区市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试点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方案评估、工程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以及工作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开支。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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