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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等个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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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4        

 

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规上企业或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制造业)与信息化(信息技术)或两化融合类荣誉的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打造具备新昌特色的数字化改造培育体系,对当年列入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数字化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明显且评价优秀的企业,当年给予15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安全用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强化安全用云保障,对业务系统取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备案证明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

(三)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引导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向数字产业园区集聚,对入驻数字产业园的企业,3年内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贴;对行业竞争力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四)加大对企业软件研发的支持。当年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2年内每年按当年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强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培育。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当年被列为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通过服务企业信息化改造,企业当年备案并实际投入10万元以上,数量达10家、20家、30家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后再奖励 200 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当年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后再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七)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当年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费用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八)推进5G建设鼓励企业用数赋智。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应用试点项目5G+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选省级首席数据官试点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5G全连接工厂企业,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3级、4级及以上认证的,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

(九)鼓励数字经济核心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对列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目录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5亿元,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15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销售收入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10万元。

二、实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略

(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新材料、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开展产业链全球精准招商,谋划盯引实施竞争性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力支持航空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和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落地新昌,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在奖励比例和限度上可允许突破。

(十一)促进通航产业引领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发展壮大通用航空产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持有适航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证且销售单价不低于200万元/(台)的载人航空器、航空模拟机每架(台)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900万元)。鼓励通航产业战略性投资,支持通航空管指挥中心(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行,政策期内每年补助8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提供用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援、警用巡逻、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空中安保支援、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等公共飞行服务,成效明显的,经核定每年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航空培训机构,对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在政策期内完成飞行员培训且取得飞行执照的航空培训机构,给予单个飞行执照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二)促进生命健康产业科学发展。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凡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0万元。单个产品累计奖励不超过3300万元。支持改良型新药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 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2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0万元。单个产品累计奖励不超过160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3类中药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新取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实施产业化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当年新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三)促进传统优势制造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导向,大力开展技术设备更新改造。实际完成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当年度实际完成设备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级产业项目、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并按时间进度要求开竣工的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四)加强工业企业梯队培育。以头雁行动、云雀计划、新星工程为载体,加大对优质企业的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1.推进头雁行动。对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实行优先供地等政策优惠。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2推进云雀计划。对纳入云雀计划培育企业,培育期内县内年度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增工业用地,高于出让土地评估价的,并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照评估价的30%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租用厂房500㎡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被纳入云雀计划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单体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

3.推进新星工程。对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县内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租用厂房500㎡以上,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属于当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内月度升规的企业再增加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对首次上规企业从上规第二年开始产值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的,追加奖励30万元(招商企业、集团子公司除外),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首次升规企业第二年实施技改部分,在原先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单体企业当年县内产值首次跨越5000万元,奖励3万元,其中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

4.推进“凤凰行动”。对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项目招引、引领发展、收购兼并、再融资、募投项目予以奖励。具体条款参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十五)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对当年新增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并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并完成贴标亮标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雄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已获得过省雄鹰培育计划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奖励80万元,复评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国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相关示范企业或入选军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七)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对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奖励50万20万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八)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无废工厂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从事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集中贮存单位(简称小微收运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开展一家环保管家服务给予收集试点单位150元的资金补助。

(十九)依法依规淘汰低效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经认定污染物排放优于功能区排放标准的,按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建设、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小微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

三、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战略

(二十)开展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大交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产业短缺技术、替代进口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地方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通过,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十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二十二)鼓励构建“未来创新”场景。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4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二十三)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二十四)加强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二十五)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积极助推高价值专利培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自主创新、协同创新、转化运用方面的作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一链条保护能力,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四、实施未来制造战略

(二十六)鼓励构建“未来工厂”场景。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建设一批未来工厂。企业实施基于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新型传感技术、嵌入式控制系统技术、控制优化协同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以及精密制造技术的“未来工厂”项目,建设集统计分析、动态监测、预警预测、企业服务、指数发布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未来工厂大脑”决策平台,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当年列入省级未来工厂培育名单、省级未来工厂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十七)鼓励构建“未来总部”场景。支持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建设未来感、科技感、人文感以及低能耗相融合的未来总部大厦。总部企业面向综合业务需求,实施基于智能化开放创新、辅助智能决策、业务自动化的未来总部大脑项目,建设未来实验室、未来设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的,相关行业企业在新昌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的,享受优惠政策。

(二十八)鼓励构建“未来园区”场景。对在高新园区建立独立的智慧政务、智能物业管理平台、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建设主体,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建成独立智慧物流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物流企业,按其实际建设或改造升级费用的50%(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基于大数据智能、立体模拟等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对成功研发智慧型、数字型职业教育平台的服务商,根据其实际产出效果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十九)落实深化减税降费举措。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措施,税负只减不增。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确保快速落地。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鼓励促进就业。

(三十)强化工业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提升。鼓励工业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有效促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新注册工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达到50家以上,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治理、行业管理、行业提升等有关任务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经县经信局考核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工业行业协会(新注册的须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高层和指导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方面的高端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保障。推进产业大脑建设,提升数据价值化,为企业提供增值化服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作为产业大脑运营经费。   

(三十一)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具体条款参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三十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具体条款参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三十三)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

(三十四)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完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对县级龙头骨干企业,由县领导负责联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变相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

(三十五)加强年度先进宣传。每年召开制造业发展大会,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设置县长特别奖等奖项,在年度制造业发展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制造业企业的先进典型和突出贡献,宣传新制造业计划的各项行动和举措,凝聚全社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六、附则

(三十六)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上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补助参照C类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三十七)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三十八)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

(三十九)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四十)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20241月1日起施行。


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当年度购买全新设备和信息软件投入超过300万元且完成升限(规)工作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年度营收奖励后三年,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奖励10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二)深化“两业融合”。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区域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相关综合性服务平台,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提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促进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浙江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样板县的,对其营运企业奖励30万元。鼓励快递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出港件达到年度300万件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50万件再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纳入的规上物流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规上物流运输企业安装动态监控系统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五)支持物流企业提高运输保障能力。对规上物流运输企业购置新运力的,按600元/吨给予一次性运力补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年10万元。对规上物流运输企业增加的10吨以上协作车辆,给予每辆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六)支持物流企业降本增效。继续推动高速公路ETC货车八五折优惠政策,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ETC申领统计和安装现场服务,给予每年定额补助5万元。对物流运输企业所属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收费站缴纳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月缴费额按比例补助,月缴费额在3万元(含)以上部分,按20%标准补助,1~3万元部分,按15%标准补助,物流运输企业凭各高速公路收费所通行数据按季申请补助。(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七)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通过复评的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再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家A级旅游景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提升,根据《浙江省旅游景区转型提质行动计划(2023-2025)》要求经认定,国家级、省级景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研学营地开发和推广研学游产品,对整体贯标、运营一年以上,当年研学接待量10万人次、5万人次、2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连续奖励3年。对接待中小学生研学,当年全市排名前,且接待人次1.5万以上基地经营主体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九)鼓励过夜旅游、旅游“大团”、“年度直通车”及疗休养。大对过夜游支持力度,对组织在新住宿3晚、2晚、1晚,年累计在2000人(含)以上、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给予7050、20/人的奖励。对旅行社组织的大型旅游团队来新住宿1夜、两个正餐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一次性200人(含)以上的火车团汽车团分别补助1.5万元、1万元;一次性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旅游并停靠,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通过高铁组织省外游客来新旅游的,一次性200人(含)以上年累计组织游客在500人(含)以上,按80元/人进行奖励。对自驾游单次规模50辆(含)、100人(含)以上,住宿1夜、两个正餐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在外开通年度直通车的旅行社全年发班达到30班次(含)以上、组织游客达到2000人(含)以上,住宿1夜、两个正餐并游览2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根据住宿档次分别给予40-60元/人的奖励。鼓励县外工会来新疗休养,在疗休养定点单位住宿4晚、3晚、2晚的分别给予组织机构400/人、200元/人、1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全国百强、全省百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星级、四星级、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千万元、2千万元、1千万元的旅行社,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年营业收入1千万元以上的旅行社,与前一年相比,年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奖励5万元。激励旅行社做大地接业务,对地接旅游团队实现景区年度门票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按门票收入的12%进行奖励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按门票收入的11%进行奖励;达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旅行社,按门票收入的1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一)积极引培旅游人才。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金牌导游以及特、高、中级导游资格的人员,给予不超过2万的奖励;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2000元。对参加国家、省文化广电旅游行业技能比赛、旅游知识比赛获得名次的团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百县千碗美食讲解员比赛金奖、银奖、铜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鼓励持有国家特、高级导游证和外语导游证的导游,与我县旅游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导游工作满6个月,给予每月生活补贴5000元,补贴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二)扶持文创旅游商品开发。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类文创旅游商品、伴手礼大赛等,获得国家省级金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银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级铜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奖项的,就高奖励,不重复奖补。(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三)支持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客房数100间以上的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新评定的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新评定的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千万元、3千万元、2千万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年营业收入与前一年相比,每增加1千万元,奖励10万元。鼓励星级酒店提质升级,给予酒店改造实际费用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四)支持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经营主体,国家级的最高奖励40万元、省级的最高奖励20万元。对周期较长国家级创建,给予分期奖励,通过初评的奖励10万元,通过终评的奖励3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景区村庄实现市场化运营,在当地成立运营公司,并通过市场化运营每年为村集体增收3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公司增收部分1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五)支持推动“浙韵千宿”“百县千碗”工程建设。民宿农家乐通过县级精品、特色和普通评定的,运营一年以上且常年正常营业的,分别给予每间客房5000元、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白金级(国家甲级)、金宿级(国家乙级)、银宿级(含文化主题<非遗>)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分级创建的,按提升级别差给予对应的奖励差额。鼓励民宿引流,年登记率(公安数据为准)达到45%以上或年入住人数(公安数据为准)达到2200人以上的,且未受到违反事实登记处罚的民宿,给予3万元奖励。鼓励民宿集聚发展,对当年新增民宿10家以上、新增床位数150张以上的成片集聚区(村、社),给予运营公司1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省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的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六)加大文旅宣推力度。鼓励企业来新举办和组织年会、推介会、踩线等过夜推广活动,住宿客房30间以上的企业,按照住宿费用的10%给予补助。企业参加文旅部门组织的地市级以上的各类旅游推介会、旅交会、展览会等,对其展台费等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鼓励自媒体宣传新昌旅游,对新媒体短视频用户,按合作协议,经申报审核,单一视频标注指定字样,并播放量超过100万或点赞10万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微信公众号文章,其内容为新昌旅游信息的,阅读量超过10万,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用户名(公众号)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七)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与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绍兴市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无投入要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给予体育服务类当年营业收入5%,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八)推广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不超过80万50万30万元补助,向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自主举办体育赛事补助倾斜。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获评绍兴市优秀乡村体赛事活动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给予展位费金额50%的补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九)提优物业、安保服务品质。对被评定为AAA级、AA级A级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被评选为国家级美好家园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奖励10万元对被评选为省级美好家园”、“红色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建设局、县公安局)

、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二十)培育壮大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对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且完成升限(规)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奖励20万元。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电商主体,首次申报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2.5万元、0.5万元。年度网络销售总额10万元以上的涉农电商主体拓展农特产品的销售渠道,每年给予按年宣传推广费50%的补助,最高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三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一)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商务部、商务厅认定的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培育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省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二)推动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给予120万元、90万元、70万元、50万元分档奖励。10+2产业集群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三)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人才。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二十二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会展相关行业商协会或会展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公益性会展业宣传推广、招商推介和市场开拓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会展单位组织中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IEP)等高端会展人才培训课程并新获得相关资格认证,按培训费的6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支持培训资金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四)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五)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和人才。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六)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对为企业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人才工作一年以上,并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0.5-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为企业引进5人(含)以上职工的服务机构,根据引进的职工人数,按每人次500-800元,每年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每场不超过10万元的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二十七)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销。企业参加县外境内展销会(广交会除外),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助5000元,不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3个。(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八)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卫局)

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二十九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2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健全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企业新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50平方米、3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各10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五星物流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

(三十一)激活多元消费业态。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元、100万元;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浙江首店,每引进1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元。对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内新引进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服装协会新近发布的百强企业前50强对应品牌店铺且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以上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理方每家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引进百强企业前10强对应品牌店铺且营业面积达到150平米以上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管理方每家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一年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二)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主体,奖励3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智慧商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三引导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县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总部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度新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三十四)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奖励最高30万元。对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

(三十五)增强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25万元。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十六开展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支持消费帮扶示范城市创建,对年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消费帮扶企业牵头建设两地仓,新建销售仓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的,或新建冷链销售仓库容达5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上的,运营一年期满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三十七)全力扶持领军企业。大力培育头部企业,发挥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对当年被认定为旗舰企业、龙头企业、行业领跑者企业的服务业领军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十八)鼓励企业下升上首次完成月度、年度升限(规)工作的零售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首次完成升限(规)工作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月度、年度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月度升限(规)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当年批发收入超过10亿元、5亿元、1亿元,零售收入超过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完成月度升限(规)工作的企业分别再增加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九)助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完成升限)工作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5%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完成升限)工作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亿元、2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批发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完成升限(规)工作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1亿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零售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完成升限(规)工作且连续2年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1月1日至2025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行业的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

)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细则制订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体育业奖励等上级资金补助事项外,均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四)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文化产业执行文化产业政策。

)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一)推进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招标、监理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具体参照《新昌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细则(试行)》。

(二)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各地、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可明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拓展境内县外市场。建筑企业在境内县外完成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 的、2亿元(含)以上的、3亿元(含)以上的、5亿元(含)以上的、7亿元(含)以上的、9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25万元、40万元、55万元、85万元、115万元、145万元,在上述相应基准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3万元。在境外按外经企业有关奖励政策执行。对当年完成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外拓市场6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外管证》金额的1.5%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激励企业经济贡献。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1.0(含)2.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在2.0(含)4.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4.0(含)6.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6%及以上,一次性给予45万元的奖励;在6.0(含)8.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6%及以上,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奖励;在8.0(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6%及以上,一次性给予75万元的奖励。

(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稳健发展,鼓励县属国有企业与有资金实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合作,设立一定规模的建筑业母基金,与我县相关建筑企业在在建工程、优质项目并购、PPPBT项目盘活等业务上开展合作。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六)加强创优夺杯。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8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监理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1万元;当年获得新昌县石城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七)提升质量管理。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质量管理卓越企业(组织)、创新企业(组织),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八)提高设计能力。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九)加强施工管理。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2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监理企业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监理企业奖励0.5万元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四、调优建筑企业结构

(十)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的再奖励150万元)。

(十一)加大企业引育力度。对引进的县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施工总承包一级),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十二)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发展。对当年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符合条件企业可优先入选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五、拓展建筑全产业链

(十三)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发展。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十四)培育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对当年评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当年兼并设计行业甲级、专业甲级、行业乙级资质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评为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营收额达1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对当年评为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评为监理建筑、市政公用甲级资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

(十五)推动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发展。牢牢抓住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城市机遇,对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企业不同产品获得证书不重复奖励。

六、提升建筑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六)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40万元。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十七)加强企业技术标准研发。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七、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十八)开展全国好房子试点。对当年获评住建部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十九)推广装配化装修。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宿舍)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推动装配式基地集群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十一)推动绿色建筑。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二十二)推动低能零耗建筑。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 150 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八、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二十三)加强建筑工匠引育。对引进和培育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二十四)加强建筑人才引育。建筑业企业每培育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奖励企业1万元,二级奖励企业0.4万元(按注册专业奖励)。对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且社保缴满3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3万元奖励。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 石化、烟草行业等国有企业)。涉及的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为准。

(三)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的,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不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一)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上报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且经审计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3.5%及以上的纳统企业,给予经审计较上年增量部分的12%奖励,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有受母公司委托研发业务的外资企业,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以企业上报的研发投入为准确定奖励金额。外资企业在新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优先推荐省级以上试点示范。

(四)鼓励创新方法的应用和推广。引导和支持企业将创新方法应用于企业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加快技术难题的突破,被认定为省级示范(试点)企业的,在建设期(一般为3年)内每年补助5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再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创新方法推广应用工作站的,在建设期(一般为3年)内每年补助5万元。

二、加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

(五)推动布局技术攻关新赛道。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数字经济、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卡脖子技术”,重点推进人形机器人部组件及加工装备等关键技术攻关,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项目为省地联动支持项目的,在此基础上额外补助5%,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县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开展“专精特新”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通过“揭榜挂帅”进行科技攻关,经招标或评选,每年设立10个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后,对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奖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开展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经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每年择优确定10个县级科技创新团队,对每个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通过鉴定或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

(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视情给予场地建设、装修、人才引进、运营和设备投入等经费扶持。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八)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万元,每家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九)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坚持一廊引领、区域联动,主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提升区域科创要素集聚度。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

(十)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科技成果特派员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十二)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20万元、8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人(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其余不予奖励。被列入省、市重大科技成果的,分别给予每项50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在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进行登记且获得登记证书的,按每件给予不高于500元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件。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商业秘密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业,按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

(十四)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或补助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按照考核结果评价为优、良、合格分别奖励1052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对商业秘密进保险箱存放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补助500元保险箱租用金,公证费用按照实际金额进行补贴。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十五)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举办国际组织主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事前向科技部门报告同意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十六)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

(十七)鼓励跨区域开放合作协同创新。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研发主体开展跨区域的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组织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高校院所牵头成立与新昌有关的协同创新组织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

(十八)加强军民协同创新。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相关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十九)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二十)强化科技工作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科技工作在省级园区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低于30%,把科技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园区主任述职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收回资助经费(资金)、取消申请或参与科技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

附则:规上企业如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的补助,按照立项年度的政策执行。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对省市场监管局拨付的资金按照省市场监管局文件执行。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社会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11日至202412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设置存贷款增量与增幅、制造业贷款、人才企业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及不良处置、社会贡献等考评指标,季度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二)保险公司年度考评。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社会贡献、社会责任、保险创新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三)证券期货机构年度考评。设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创新业务、社会贡献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四)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当年度担保实际损失的2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担保实际损失为当年度担保本金代偿额减当年度追偿金额(代偿额以法院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末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余额的2%。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 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五)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六)激励上市核心人员。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入天姥英才计划人才扶持政策范围的,享受住房、子女上学、落户等政策;对上市企业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参照县最新人才政策E类人才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对拟上市企业5年内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在企业完成上市后,参照县最新人才政策E类人才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七)推动股改挂牌上市。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为实现企业上市或挂牌而实施的股改在企业完成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新三板挂牌或报证监局辅导后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专精特新板培育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科创人才板、专精特新板规范层、孵化层挂牌一次性奖励2万元。

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海内外市场)根据首发融资额(人民币)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到800万元的奖励,首发融资5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北交所含新三板挂牌奖励),首发融资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通过买壳迁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八)参与招引项目上市。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直接参与投资并引进县外项目落地,且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对招引主体奖励200万元(由落地项目方指定一个项目招引主体,并于项目落户注册前向县金融办报告)。根据项目招引需求,政府产业基金可配套出资组建基金。

(九)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在县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基础上,对首发上市企业上市前三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6000万元以上部分在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100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其中科创板上市企业最高可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增加额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

)助力企业引领发展。鼓励上市公司依托产业优势布局上市公司产业孵化园,或与县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发展上市公司产业孵化园,重点围绕“4151”计划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集群,运营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运营补助200万元;运营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上市公司参股)运营补助300万元。运营补助暂定5年。

十一)支持企业并购发展。鼓励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新昌产业发展导向,开展境内外收购兼并。上市企业对外收购股份并实现并表的,根据上市企业当年度完成收购兼并成交总额给予奖励(以完成变更登记为准):成交总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300万元;成交总额5亿元(含)—10 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成交总额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减半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按企业当年度融资总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发行可转债的以办理转股手续为准,摘牌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实施企业共富计划。鼓励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助力扩中提低共富行动,将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作为推荐优秀董秘和优秀上市公司的重要指标。上市公司董秘被评为浙江省或以上、绍兴市优秀董秘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强化上市公司考核激励。实行上市公司年度综合考评和高质量发展专项考评,对综合考评全市前10的,在年度表彰表扬项目中予以考虑;对高质量发展专项考评全市前10的,分档给予管理团队资金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十五)建立上市绿色通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全程帮助拟上市企业梳理解决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在建工程过户、权属证书变更、环保核查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要求出具的税务、环保、社保、消防、安全生产、公积金、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要给予支持并及时办理。

(十六)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列入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相关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合规运营。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审慎、包容的原则,引导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健康发展。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11日至202512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 D 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本政策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新昌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1000万美元以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完善在谈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预承诺机制,可视情况出具要素保障承诺函,作为项目洽谈的支持性文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服务与排污权指标需求保障。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鼓励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以以幢、层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的,分割、转让方案经审批,允许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提质扩面,落实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对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2万元,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展位费6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2.5万元,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展位费7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3万元。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次展会最多补助3个展位(27平方米),每家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县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绍兴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予以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发明授权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授权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首次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予以鼓励。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支持加工贸易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加工贸易出口规模

(十)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给予一定支持。

(十支持进口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鼓励开展服务贸易。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利用跨境电商平台或独立站开展业务且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对建站、营销推广等给予鼓励。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展会开展业务,对参加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分档分类给予资金支持。

(十)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园区运营方支持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十)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出口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十)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支持政产学研合作加大跨境电商人才应用,对高校和培训机构开展政产学研合作的,给予参加合作的单位资金扶持

(二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首次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十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在出口目的地国注册自有商标或开展国际认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给予核定(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且正式运营满1年的给予奖励,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十)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分档计算),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或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实际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扶持,对自行投保短期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对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所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外贸预警体系建设,对通过年度确认合格和优秀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11日至202512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三)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其他一票否决的情况。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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