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
#操作层面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为帮助法官评判、处理审判中遇到的非法律专业问题,设置了专家制度。但相关规定具有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机制设计和操作规范。那么,什么是专家辅助人制度?如何用好专家辅助人制度?
本期,我们邀请到上海法院“十佳青年”,上海金融综合审判三庭副庭长、三级高级——许晓骁。他在金融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总结出一套从启动程序、审查资质到安排诉讼参与流程、平衡双方攻防能力再到评判采信专家意见的操作指南,为我们在金融审判乃至民商事审判中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了范式和参考。
许晓骁,清华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曾获上海市青年五四奖章、上海法院“十佳青年”等荣誉。主审案件入选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等。
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需要对案件所涉的各种专业问题作出评判,例如上市公司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是否勤勉尽责、审计师审核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过错、证券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应如何确定,等等。这些专业问题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但又超越了法官的知识领域和一般生活经验,同时也不在司法鉴定的范围之内,给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造成了困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为破解审判中的专业问题提供了路径,但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原则,欠缺操作性规范,除了医疗损害等少数领域外,专家辅助人的实际运用较少,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依法启动专家辅助人程序
《》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又被称为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鉴定人和证人。与鉴定人相比,专家辅助人并不需要鉴定资质,其出具的意见也并非鉴定结论,而是作为法院作出裁判的参考。与证人相比,专家辅助人提供的并非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人证言,而是基于专门知识的专业意见,意在帮助法官理解专业问题,形成内心确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专家辅助人分为针对鉴定意见的辅助人和针对专业问题的辅助人。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后者,即对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的专业辅助人及相关制度的运用。
启动专家辅助人程序之前,我们应首先审查有关问题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专业问题”。所谓专业问题,应是超越一般生活常识,通过法庭调查程序难以明确,只有该行业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能了解和阐释的非法律问题。同时,该专业问题应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密切关联,系法院裁判时必须作出认定的前提事实。
专家辅助人程序启动应当满足“当事人申请+法院准许”的双重条件。专家“辅助”的对象为一方当事人,其聘请和费用支付均由当事人负责,故程序启动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导权,法院不宜依职权直接进行。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而法官认为有必要引入专家辅助人的,则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分配,释明该专业问题无法查明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在明确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
此外,对于具有公益性或示范效应的案件,亦不排除法院依职权委托的可能性。
例如,上海高院、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关于金融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的司法文件均规定,案件审理中相关专业问题没有对应的具有资质的鉴定、审计、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社会公信力的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当然,此种由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专家辅助人有所区别,更多体现为辅助法院审判的性质,是对现有司法鉴定体系一种有益补充。
审慎审查专家辅助人资质
我国法律并未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专家辅助人。诉讼中,法官仍应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对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予以审慎把握。
一方面,专家辅助人首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金融案件中的大量专业问题并未纳入现有司法鉴定体系,所以我们不能通过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来判断其专业能力。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时,应当提供人员的相关资料,包括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任职经历证明等供法院审查。我们应从人员从事的行业领域、专业职称、研究成果、社会影响等方面,全面评估其是否具备合格的专业能力;也要关注个案专业问题的具体情况,评估其是否能够精准匹配案件审理的专业需求。
另一方面,专家辅助人应具备相对独立性。尽管专家辅助人系一方当事人所聘请,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倾向性。但与诉讼代理人不同,专家辅助人系运用专业知识为法院裁判提供参考,与当事人之间仍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得违背专业操守任意发表意见。因此,专家辅助人应当具备公道正派的品质,对法院审判工作有较好的配合度和责任心,能够为案件所涉专业问题提供客观中肯的意见。
为此,我们需考察专家的背景经历,了解其业内口碑。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业内评价负面或者与当事人具有密切关联的人员,均不宜作为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审理。
例如,在金融审判中,业内专家多有在金融机构或行业组织的任职经历,其出具的意见是否受到行业利益影响容易引起质疑。而来自金融监管机构的专家则较为谨慎,往往无法给出较为明确的意见。相较而言,来自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或金融研究机构,同时又熟悉实务的专家学者可能更适合作为专家辅助人。
合理安排专家辅助人诉讼参与流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专家辅助人应出庭接受询问,相互之间可以进行对质,但对有关诉讼流程并无具体规定。案件审理中应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充分展示专家意见,法官在其中需发挥组织、沟通、指导等重要作用,确保案件审理的正确方向。
庭前准备阶段,应与专家辅助人充分沟通,说明案件的事实背景和当事人争议焦点。特别是法院裁判需要明确的关键专业问题,要让专家提前了解,做好相应准备。例如,可以制作《专家辅助人说明事项》,向专家说明相关法律要求,明确其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列明本案中需要发表专家意见的重点问题,并阐明该专业问题对于案件审理的意义。开庭审理前,还可以召开专家庭前会议,说明庭审流程和具体要求,确保后续审理的顺利进行。
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所需了解的案件事实,应充分保障其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的权利,并可根据专家要求指令当事人补充相应材料。
例如,在一起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案件中,经与专家沟通,法庭指令当事人补充提交了数百册会计底稿资料,并给予专家辅助人充分的查阅时间,保证了后续专家意见的质量。
对于与法律适用密切结合的专业问题,则应确保专家辅助人知悉、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例如,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因市场风险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应当从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但何谓“市场风险及其他因素”,除了专业分析外也需要法律判断,有必要与专家提前沟通,就法律规定及适用进行说明和指导,确保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遵循金融规律。
就法官个人而言,尽管并非专业问题相关领域的专家,但也应尽可能对专业问题进行了解和研究,梳理关键分歧点,为后续庭审发问和最终评判做好准备。
庭审阶段,应让专家辅助人充分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全面深入剖析专业问题,为法官裁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强化法律程序的仪式感和严肃性,我们可以要求专家签署《专家辅助人出庭承诺书》。如果法庭条件许可,宜将专家席安排在其辅助的当事人一侧,同时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席位保持适当距离,以体现其特殊地位。
与证人证言不同,专家意见并不限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还涉及价值判断甚至责任认定问题。尽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家参与案件审理应仅限于专业问题,但如果该专业问题系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则专家参与的庭审过程也应相对完整。
庭审流程可打破“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阶段区分,围绕每一个专业问题将调查和辩论程序集中起来,便于专家辅助人有效参与。通过各方专家相互发问,使得争点更为集中,形成观点交锋,鲜明展现论证逻辑。对于当事人的质疑和法庭的询问,专家辅助人应当进行充分解释说明,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措辞回答。
平衡把握双方攻防能力
金融案件的特点之一是双方的诉讼能力往往存在较大差距。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涉金融专业问题的认定上,这种能力差距尤为明显。金融司法的重要理念之一就是在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在专家意见的提供上,我们也要注重双方攻防能力的平衡,避免偏听偏信,防止金融机构通过制造“专业迷雾”规避责任。
一方面,我们可以借助专业的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支持。《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支持诉讼”制度。实践中,就专业问题向法院提出专业意见,已成为支持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
例如,一起案件中,由于投资者缺乏选择和推荐专家的能力,我联系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由其推荐相关领域专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专业意见,保证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考虑双方举证能力的差距,对金融机构一方应施加更重的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尽充分调查后,仍无法对金融专业问题作出最终结论,一般应由金融机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合评判采信专家意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业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但事实上,专业意见与当事人陈述仍存在实质区别,其并非单纯的事实陈述或提出诉讼主张,而是基于专门知识,意在帮助法官理解专业问题,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参考。
通常而言,当事人提供的“意见证据”应当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不具有证明力,而专家辅助人发表的专业意见则应作为“意见证据”的例外。从其属性来看,专家意见更接近于鉴定结论,但由于专家辅助人并不具备鉴定资质且为当事人单方聘请,其证明力一般比鉴定结论弱,法官需审慎评判。
对于专家意见的采信,系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无法通过量化的标准予以明确。对于各方专家基本一致的意见,通常可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对于出现分歧的专家意见,法官应考量各方庭审表现,全面分析在案证据,综合作出评判。在评判过程中,可以与专家咨询、专家论证等相结合,促进内心确信的形成。
无论是否采信专家意见或采信某一方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的核心观点和理由均应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客观记载,认证过程也应在裁判中公开。与专家咨询等其他专业支持方式相比,对专业意见采信的公开,也正是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特色和优势。
当前,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有关专家辅助人的职能定位、资格要求、诉讼流程、意见采信等均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实践中,我们要立足制度设计的目的,在现有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创新审判机制,更好地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作用。同时,法官自身也应尽可能了解市场环境与行业发展,广泛涉猎行业信息,研究域内外司法前沿问题,加强相关知识积累,为理解、评判有关专业问题打好知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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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晓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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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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