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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买理财被骗!农行一大堂经理伪造理财产品7年共诈骗692万

  在银行买理财居然被骗!农行一大堂经理伪造理财产品7年共诈骗692万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张梦依 本报记者 李娜 北京报道

  银行理财通常被认为是稳妥的投资方式,然而,一位银行大堂经理竟伪造理财产品协议,使用作废的财务章,骗取客户资金并转入个人账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原中国免渡河支行大堂经理罗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骗取银行客户人民币共计692万元,现以诈骗罪被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以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企查查显示,农业银行牙克石免渡河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已由罗某变为了苏丽荣,变更时间为2019年9月17日。记者分别致电农行总行和免渡河支行,但是截至发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为还债私造理财委托书,挪用公章

  该案最早要追溯到2012年。2012年,时任免渡河分理处主任的罗某因欠别人钱、资金有缺口,萌生了制作假的理财产品,用客户的钱堵上资金缺口的想法。

  于是他在单位依照其分理处其他“理财产品申购认购委托”私自仿造制作了“理财产品申购认购委托”,而委托书上的印章是单位作废的“中国农业银行免渡河办事处的财务专用章”。产品名称是本利丰理财产品,并对客户谎称,该产品利息三厘多,他还会将银行给他的揽储任务奖金也返给客户,利息一共一分多。

  在高利息的诱惑下,银行客户田某成功上钩。2013年,田某从罗某处得知,银行有一款保本的理财产品,加上罗某个人的奖金,利息可以达到10个多点,20万起存,仅供大客户专享。之后几年,田某通过罗某办理了总额约200万元的理财产品,购买的理财产品包括“安心得理”和“本利丰”。因罗某嘱托他不要告诉别人,田某从未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提及此事。

  2012至2019期间,罗某使用类似的手法骗取多位客户的钱款,诈骗金额合计692万元,其中,骗取田某人民币186万元,王某人民币173万元,郭某人民币118万元、李某及亲属人民币111万元、张某人民币54万元、柳某人民币50万元。

  那么该案涉及的两款理财产品收益究竟如何呢?记者查看了中国农业银行官网,“本利丰”系列理财产品分为农行自主研发的保本理财产品,分为三个子系列,对个人客户的申购起点金额均为1万元,本利丰当前在售的四个产品,收益率均在2%—2.5%之间。收益类型为保本收益。

  “安心得利”固定期限产品属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对个人客户的申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目前在售的8款安心得利系列理财产品,收益率均在1.95%—3.45%之间,收益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记者以客户身份致电农行客服,对方表示,本利丰为农行所有理财产品中风险等级最低的理财产品,而安心得利为农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中风险最低的理财产品。

  瞒天过海7年终落网

  值得一提的是,罗某一度成功瞒过所有人,在实施诈骗的数年间,罗某职位仍然升。2014年12月17日,罗某被聘任为牙克石免渡河分理处客户经理;2016年4月20日罗某升为牙克石免渡河分理处主任;2019年4月12日,罗某又升为免渡河支行大堂经理。

  自2012年起,罗某前妻朱某一直在牙克石支行担任监管经理,工作范围是监控网点的柜台业务,查看有没有违规。她表示,自己不知道罗某在单位伪造理财产品单据,违法吸收客户大量资金。她前两年曾去检查过免渡河支行,但直到5月28日通过行长电话才得知罗某诈骗。值得注意的是,在罗某投案的5月初,朱某已与罗某离婚。

  2019年5月中旬,因理财产品到期,无法按期支付钱款,罗某诈骗一事终于败露。5月16日,罗某及罗某父亲曾商议将免渡河东二道街面积为3500.8平方米的院落抵押给田某、郭某、仲某三家,但田某等人并未同意。2019年5月28日,田某等人找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牙克石市支行,并从农行工作人员处得知,理财产品没有进入到农业银行的账户。两天后,罗某在农业银行领导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银行买理财被骗!农行一大堂经理伪造理财产品7年共诈骗692万

  判决书显示,罗某曾借用亲戚周某和下属聂某的银行卡,客户购买理财的钱均没有进入农行账户,而是转入了这两张银行卡中,被罗某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消费。

  据罗某交代,吸收的资金中,200万元用于给客户返本返息,替战友李某还高利贷大约220万元,还了个人贷款约56万元,2013年他通过建行的网银买的网上贵金属赔了40多万元;买农行贵金属大约损失5万元;陆续买农行基金损失3万元左右;2016年帮助其亲属郭某还种地欠款47万元;剩下的资金大约60万左右生活使用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 共计69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罗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692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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